違法開搬家公司挨罰10萬 臉書好評不斷成法院鐵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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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姓男子因未經申請覈准而經營搬家業務挨罰10萬元,他以交通部公路總局爲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否認違規;臺北地方法院佐以臉書網頁及客戶留言內容,認定他確有經營搬家業務,駁回訴訟。可上訴。

黃男用登記其配偶及其女兒名下號自用小貨車,未經申請覈准而經營搬家業務,並在車輛之車身印有「搬家」字樣,違規經營汽車貨運業,經雲林監理站舉發,公路總局裁罰10萬元,他不服處分,提起訴願,經交通部決定駁回,他提起行政訴訟。

臺北地院審理後認爲,黃男告雖主張其未經營搬家業務,網頁照片系虛擬合成且杜撰,因捐贈二手物品委請親友及網友幫忙留言好評,張貼照片上並無顯示拍照日期及地點,被告未當場查獲其違規之具體事實等語,但這些辯詞與事實不符。

北院認定,黃男臉書網頁文章及照片、客戶事後於網頁發佈之網評及談話紀錄表等資料與原告所使用門號、居住地址、汽車車籍資料及感謝狀互核均一致,並不是虛擬合成或杜撰而成,裁罰10萬元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駁回黃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