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蔡政府激辯「亞洲第一」!Lin Bay怒槓農委會 網友也炸鍋

總統蔡英文22日視察雲林有機栽培區,盼拓展全臺,但同時在場的農委會主委陳吉仲因爲一句話,引發軒然大波。(中時資料照)

蔡英文總統22日前往雲林有機栽培區視察,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表示,我國有機驗證面積是亞洲覆蓋率最高的國家。對此,業專家「Linbay好油」林裕紘持反對意見,並且提出數據,但農委會農糧署後來提出反駁,雙方爲此多次激烈交鋒。

蔡英文總統(左三)參訪雲林縣虎尾鎮有機農場。(張朝欣攝)

「Linbay好油」昨(24)日先是指出,根據詢問AI得到的資料分析,菲律賓的有機農業覆蓋率理應超過臺灣,並抨擊蔡英文旁邊應該有一些佞臣。農糧署對此迴應,依我國有機農業促進法規定,有機農業除由第三方驗證通過面積外,亦包含經農委會審認通過之友善耕作面積,至111年底有機驗證面積13,545公頃、友善耕作面積5,863公頃,合計1萬9,408公頃,符合IFOAM3.0國際有機農業聯盟精神,目前我國有機農業覆蓋率爲2.43%。

農糧署還指出,另依據IFOAM及瑞士有機農業研究所(FiBL)所發佈的全球有機農業年鑑指出,菲律賓有機面積爲216334公頃,耕地面積爲12,675,000公頃(FAO資料),並非文中所指5,383,000公頃,覆蓋率爲1.7%。而原本我國有機農業覆蓋率2.43%是以79萬公頃概算,惟以實際110年農業年報耕地面積爲78.7萬公頃計算,有機農業覆蓋率爲2.47%。

對於農糧署的說法,「Linbay好油」24日晚間再提出三點質疑,首先是該署第一點是把友善放進去,友善放進去之後就是19408公頃,也就是農委會的認定包含第二方認證的模式,而不是隻看第三方認證,照這樣很多落後國家的面積可以大幅提升。

「Linbay好油」接着分析,農糧署提到菲國的耕地面積爲12,675,000公頃,FAO資料講的也是農耕土地面積agricultural land area,但有農業用地,不代表實際有耕種。他不解,「像宮廟、工廠可以叫耕種嗎?而菲律賓的耕地面積在世界銀行的統計資料就是5.59百萬公頃,與我用的5.38百萬公頃接近。」

「Linbay好油」第三點提到農糧署使用瑞士有機農業研究所的算法,那當然還是人家說了算,不是臺灣這邊自己說了算。「Linbay好油」使用FiBL的資料庫把有機農業覆蓋率的資料導出來,稱該組織判定臺灣的有機農業覆蓋率2020年是1.36,2021年是1.49,所以人家的定義不算友善喔,農委會既然要用人家的指標,那就要全部都用人家的算法。

除此之外,「Linbay好油」還補充,不算菲律賓,臺灣也不會是亞洲第一,因爲還有斯里蘭卡,人家2020是2.61,2022是2.37。他最後強調,「我知道,在大內宣的世界裡面,我們真的是亞洲第一,Taiwan No1,很遺憾,現實中不是。」

另也有網友發現,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019年所成立的「有機農業推動中心」網站裡,裡面有提及「友善耕作農民並未取得公正第三方的驗證,而是由輔導他們的推廣團體根據自訂的團體規範來進行管理與稽覈,所以依法不得以有機名義販售其農產品,也不可以使用有機標章。」質疑,「政府說友善蔬果不能稱有機蔬果,會被罰錢,但友善耕作的土地可以被列入有機耕作的土地?」

不少網友也不太能理解農委會對「友善耕作」及「有機農地」的明確定義。示意圖,圖爲池上稻田。(中時資料照)

另有不少網友也紛紛留言,「爲了有機面積,什麼都能放大解釋」、「臺灣價值萬歲!」、「有沒有一種可能,那些政府機關自己都搞不清楚定義」、「不知道農糧署的敢不敢繼續應戰」、「友善可以算有機欸。那我友善耕作可以自己貼有機標章嗎?」、「農糧署:我是回給支持者看的,linbay你不要這摸認真」。

《中時新聞網》25日也有針對「臺灣有機農業定義」與「有機農地面積判定」一事致電詢問農糧署,得到迴應如下:

一、依據我國有機農業促進法規定,在有機農業之推廣上,有機農業需爲經第三方驗證或經農委會審認通過之友善環境耕作始得納入(第四條第二項)。惟在有機農產品管理上,則限定須經驗證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第十六條)。故於有機農業促進法中,有機農業之推廣應包含有機驗證及友善耕作,市售有機農產品則以驗證爲限。其兩者並不牴觸。

二、國際有機農業運動聯盟(IFOAM)長期致力於有機農業推動,早期IFOAM1.0所定義之有機農業,僅限有機驗證,惟世界各國發展有機農業過程中,因農民必須負擔高額的驗證費用,造成轉型不易,顯示有機農產品驗證系統有其侷限性,且IFOAM亦發覺雖未驗證但同樣未使用化學肥料及農藥之耕作其對環境永續及生態維護仍具實質之效益,亦應予以納入推動,故2015年起開始推動有機3.0(Organic 3.0),目標把有機農業推向主流,廣納多元方法去確保生產者與消費者間的信任及產品安全,其中包括推動參與式保障系統(PGS)作爲第三方驗證的替代工具之一,並鼓勵各國政府認可PGS,例如印度、巴西、泰國、秘魯等國家已將PGS納入政策推動。

三、我國於制定有機農業促進法時,亦與時俱進,將推廣有機農業納入友善耕作範疇,但要求需經農委會審認通過之推廣團體所輔導面積始得納入,將確保其友善耕作確實符合IFOAM3.0之精神。

四、根據FiBL有機世界年鑑(The World of Organic Agriculture)中對於統計各國有機農業的說明,有些國家因資料提供者未將第三方有機驗證和參與式保證系統(PGS)的認證區域區分,因此該國所公佈之有機農業面積即包含有機驗證及友善耕作(例如越南及巴西)。惟我國因將推廣有機農業與有機農產品管理有所區隔,故採分項統計進行,至111年底有機驗證面積13,545公頃、友善耕作面積5,863公頃,合計1萬9,408公頃,符合IFOAM 3.0國際有機農業聯盟精神,以110年農業年報耕地面積爲78.7萬公頃計算,有機農業覆蓋率2.47%。

五、我國於105年起開始推動有機驗證及友善耕作,更在107年制定有機農業促進法,將其納入法定業務,在農民、各界團體及政府等各方公私協力的推動下,有機農業推廣的面積有顯著的成長,與105年相比成長了近2倍,雖然2.47%看起來比例不高,但已高出亞洲平均值0.4%六倍之多,特別是我國位處亞熱帶地區,發展有機農業與溫帶國家如日本等國相比,着實不容易,然我國有機農業的推展,仍需各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