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南農會理事被解職 雲縣府槓農委會

農委會依據雲林地檢署的起訴,要求解職斗南農會理事吳錦宗,雲林縣政府認爲違背法治社會運作。(周麗蘭攝)

農委會4日發佈新聞稿「依法解除斗南鎮農會賄選認罪吳姓理事職務,遏止少數不法分子賄選違法行爲」,雲林縣政府6日表示,農委會無視法院判處緩刑,且本案尚未定讞,呼籲農委會客觀處理本案,而非無限上綱,破壞法治社會的運作。

縣府指出,本案系斗南鎮農會理事吳錦宗爲協助其妻當選農會代表,發生賄選行爲,雲林地方法院認定吳錦宗「一時失虞觸犯刑章」,且深具悔意,判處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並緩刑3年。

縣府表示,吳錦宗觸法與其擔任理事資格毫無關係,斗南鎮農會臨時代表大會決議吳得以繼續保有理事資格,併發函雲林縣政府備查,縣府尊重斗南鎮農會的決議。

縣府說,農委會本應站在超然立場卻主動涉入斗南鎮農會內部紛爭,刻意援引農會法第46條,以道德訴說爲由,強制要求解除吳的理事職務,史無前例;且農委會查詢單位爲雲林地檢署,不以雲林地院判決爲準,此種違背常理行爲,是否有任何政治考量,啓人疑竇。

縣府強調,農委會先引農會法第47條,後改引第20條,要求解職吳錦宗的理事,引用法條無限上綱,扭曲法令原意;公務人員解職以涉犯案件判決定讞爲依據,農委會卻援引地檢署意見,現在還有近百個農會賄選案件尚未判決確定,是否也應要求全部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