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貞參選立委資格爭議聲請易科罰金 律師指恐無法源依據

國民黨臺南五選區立委參選人王家貞因參選資格有爭議,具狀向臺南地檢署聲請拋棄緩刑改爲易科罰金,律師羅瑞昌認爲,依現行法律,只有國家有權撤銷緩刑宣告,當事人恐怕無法主動拋棄緩刑。(本報資料照片)

國民黨臺南五選區立委參選人王家貞因參選資格有爭議,具狀向臺南地檢署聲請拋棄緩刑改爲易科罰金,律師羅瑞昌5日認爲,依現行法律,只有國家有權撤銷緩刑宣告,當事人恐怕無法主動拋棄緩刑。

羅瑞昌強調,基於緩刑也屬於廣義的處罰手段之一,因此只能由公權力機關依法宣告撤銷,當事人想要主動拋棄,恐怕缺乏法源依據。

羅瑞昌分析,撤銷緩刑宣告有其要件,主要是依據刑法75條的規定,包括: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受到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間內受到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

另外,刑法第75-1條也規定,受緩刑宣告足認原本宣告的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宣告,包括:緩刑前或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受到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同時,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撤銷緩刑宣告應由受刑人所在地的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