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漁工被迫放無薪假遭監院糾正 新北市府迴應:虛心檢討

新北市勞工局迴應,虛心檢討,並將精進各項漁工訪視與仲介管理作爲,避免再有類似事件發生。(陳慰慈攝)

監察院今糾正勞動部、新北市政府,迴避《勞基法》,休漁期要求外籍漁工簽下自動解聘書,待工期間,64位外籍漁工,被迫放無薪假,對此,新北市勞工局迴應,虛心檢討,並將精進各項漁工訪視與仲介管理作爲,避免再有類似事件發生。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已要求仲介業者限期改善多項不合格缺失,如牀位數不足、無熱水器、廁所洗手檯及馬桶阻塞等),均已限期改善完成。勞工局亦協助安置15名漁工。另勞動部已請漁業署將「短暫暫停漁撈作業漁船預警名單」提供中央及地方政府,勞工局將配合部訂預警機制,配合辦理漁工生活管理及轉換等相關事宜。

監察委員紀惠容、王幼玲調查發現,去年臺灣小卷捕撈季節9月結束後,僱主、仲介迴避勞基法,運用「合意解約」彈性調解人力,致64位外籍漁工待工期間,被迫放無薪假,擁擠住在惡劣、無廁所與熱水的房舍,甚至吃住自付,遊走失聯移工邊緣,完全未獲得簽約3年的工作保障,更甭談資遣費。監察院對勞動部、新北市府未警覺漁業捕撈特性、無法落實勞基法對勞工權益保障,嚴重影響臺灣形象,怠忽職守予以糾正。令人不解的是,解僱漁工的漁船仍持續出海作業。

依據勞動部函覆監察院資料,112年因爲休漁受影響漁工總計64位,分屬45個僱主,委託3家仲介業者;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陳述,僱主解約的狀況,過去3年共有196案,涉及205名移工提早解約,解約再申請聘用有144案,涉及513人。實際上外籍漁工因休漁期被頻繁轉換工作、數個月無法得到薪水的情形,並非單一年度發生的案件,受影響人數遠遠超過64人。

臺灣境內僱用沿近海漁業之外籍漁工,系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之近海漁撈工作,其勞動條件適用勞動基準法,因此外籍漁工因捕魚淡季或依照僱主指示而未出海捕魚,僱主應正常給付外籍勞工每月全薪,若漁工被迫停工,解聘應該要有資遣費,且漁工等待轉換僱主期間,原僱主仍有生活照顧管理責任。

紀惠容、王幼玲調查又發現,外籍漁工待工期間,仲介業者分別安置漁工於三重公寓式房舍、野柳頂樓加蓋鐵皮屋等處所。其中有50位外籍漁工居住在40幾坪空間,最高紀錄超過80人,有些漁工被迫睡在外面的屋檐下,已違反每位外籍勞工應有居住空間3.6平方米之規定,且寒流來臨季節宿舍沒有熱水,也沒有足夠的牀位及棉被,廁所損壞,照明不足,衛生條件不佳,其住宿環境完全不符合生活標準,另漁工須自行煮食,並負擔食宿費用,每人每日 100元住宿費及100元團體搭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