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蛙男」水下襲胸 辯遊狗爬式仍GG

彰化縣1名陳姓男子遭控利用游泳時在水下女子鹹豬手被判刑。照片內容當事人。(鍾武達攝)

彰化縣1名陳姓男子遭控利用游泳時在水下對女子伸鹹豬手被判刑。照片內容非當事人。(鍾武達攝)

豬手、狗手、蛙手都一樣!陳姓男子遭控利用游泳時在水下向同水道交會的女子伸鹹豬手襲胸,儘管辯稱慣用蛙式的他當天是採狗爬式 ,手是往下划動,沒有碰觸到對方,但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11日仍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5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併科罰金8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起襲胸事件發生去年8月間陳男是在彰南1處泳池的第3水道以蛙式游泳,見同水道的1名女子手持浮板踢水自對向游來,竟就在交會時,乘女子不及抗拒之際,涉嫌在水面下伸手觸摸其胸部。女子事後覺得不舒服報案警方調閱監視錄影畫面車牌號碼後將陳男通知到案,依法函送偵辦。

陳男在審理時否認犯行,辯稱他習慣是採蛙式游泳,但當天是以狗爬式,狗爬式的動作跟蛙式很像,但手是向下划動,並沒有碰觸到交會經過的女子。陳男的律師也辯稱,證人並未目睹事發經過,而游泳池的監視錄影畫面也沒有顯示被告與告訴人之間有任何身體碰觸行爲。

法院根據女子的證詞同時勘驗泳池監視錄影畫面,而且還分析狗爬式及蛙式泳姿可能性,認爲不論被告採取的是狗爬式或蛙式,都不可能導致「誤觸」告訴人胸部的結果,爲此,被告應該是趁告訴人錯身而過時在水面下手往右伸出後向前襲掃女子的胸部。

法院審酌陳男否認犯行,直接拒絕調解,告訴人則因本案不得不到院證述,無異是被迫重複回憶被害經過,所造成的損害不容忽視等情,判處上述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