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好生活》勞工死亡 遺屬10年內可申請其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於2005年7月1日施行,有關勞工退休金收支、保管、滯納金加徵及罰鍰處分等業務,由勞保局辦理,僱主應爲適用勞基法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永久居留外籍人士),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勞工退休金,儲存個人專戶,退休金累積帶着走,不因勞工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

勞工也能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個人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如果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可由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

勞保局表示,爲保障死亡勞工遺屬請領退休金權益,如勞工死亡逾2年其遺屬尚未請領者,勞保局將主動發函通知勞工順位遺屬提出申請,死亡逾8年仍未領取者,也會再次發函通知遺屬請領,但勞退條例於2019年5月17日修正生效前,請求權時效的規定爲5年,因此勞工死亡日期爲2014年5月16日(含該日)以前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退休金請求權已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保局說,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或勞工於領取月退休金後,未屆平均餘命或所定請領年限前死亡,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一次請領其個人專戶退休金,或領回其個人月退休金專戶結算賸餘金額。

勞保局提醒,如果遺屬欲查詢死亡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金額,請遺屬攜帶載有勞工死亡日期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及遺屬關係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各地辦事處臨櫃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