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募兵擴新制 未來服役滿4年就享有「榮民」權益
▲爲了擴大募兵,退輔會規劃新制,讓服役滿4年的官兵能享有「榮民」服務。(圖/取自國防部發言人臉書)
爲了推動募兵制,退輔會規劃「分類分級退輔措施」,除了現有取得榮民身分者以外,另外還擴大將志願服役4年以上、未滿10年的退除役官兵納爲新增服務對象,同樣可享有就學、就醫等服務,追溯自今年3月1日開始。
過去服役滿10年才具有榮民資格,可享就學、就醫、就養安置及急難救助等輔導權益,但爲了推動募兵制,退輔會增加誘因,規劃新的制度。輔導會19日指出,「分類分級退輔措施」將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條之1所訂定,將「退除役官兵」分爲兩類。
退輔會指出,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是指「服役10年以上」、「因戰、公致身心障礙」及「參與國家重要戰役」者,亦即一般所稱之「榮民」,其輔導安置作法及各項權益維持不變;而新增的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服務對象是指志願服役4年以上未滿10年者,依服役年資區分一至六級,提供6年至16年不等之輔導期限。
退輔會強調,「分類分級退輔措施」主要在於將志願服役4年以上未滿10年的退除役官兵新增爲服務對象,但並非等同於「榮民」,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資格條件、輔導權益項目及輔導期限與第一類的榮民不盡相同,且第二類並不包含就養安置服務。至於榮民相關的輔導安置作法完全沒有改變,「榮民」的權益也不受任何影響。輔導期限自退伍之日起算,期限內可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就學、就業、就醫(無職者至榮民醫療體系就醫可免掛號費)及急難救助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