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網路轉傳假新聞關三天?小心「順手」惹麻煩

蔡政修/靜宜大學大衆傳播副教授

報載有7旬婦人在LINE羣組轉傳消息,指蔡英文出訪海地送了45億,但只給高雄2千多萬防治登革熱,遭人告發,被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在社羣媒體盛行的今天,很多人從來都不確認消息的來源與真實性,只是不停轉傳符合其意識形態的貼文,本案就是其中一例。然而,網路謠言依法應負何等責任,有加以釐清的必要。

首先是區分網路謠言與新聞。假新聞是指由新聞媒體機構發佈的不實新聞報導評論,作者大多有名有姓;網路謠言則是網友自己虛構的、或未經查證而轉貼的假消息。現實上,假新聞與網路假消息經常相互引用,容易被混爲一談。鑑於大衆媒體在民主政治運作中扮演重要角色,也是社會中主要的消息來源,法律課予媒體較網友更多的事實查證責任。如《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節目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四、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

要言之,新聞報導主要是陳述事實,「事實陳述」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報導者有義務先爲合理查證。明知不符合事實而加以陳述或散佈,不受言論自由之保護。新聞評論也是新聞的一種,但屬於意見表達,具有主觀價值判斷的成分;但評論者仍應基於善意,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適當的評論。所謂「善意」指依一定的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爲真實者。若評論者對於明知其爲不實之事,以偏頗的言論或不堪的言詞爲意見表達,仍然算是假新聞,應負起相關刑責

在本案中,網友不是媒體,所以警方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五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秩序者」,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然而散佈謠言罪成立要件是明知訊息不實而散佈,且足以影響公共安寧。2018年6月9日民進黨立委邱志偉郭正亮等17位連署,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新增「未經查證在網路散播傳遞假新聞、假消息」,視同違法。但對一般網友而言,轉貼已經是有所本,不能僅就轉貼消息的內容不實斷定其爲刻意散佈不實消息。當時網友以「假新聞、關三天」來諷刺政府對假新聞的態度。

根據報導,該名婦人雖經羣組內民衆提醒,未查證的消息不要轉傳,但並未理睬,也未收回訊息。這應該是警方將婦人送辦的重要理由。必需指出,一般網友原本就沒有查證的義務,自然就沒有理睬他人警告「未查證的消息不要轉傳」的義務,除非提醒的民衆明確舉出事實,如說明蔡總統是「貸款」而非送錢給海地,政府確實覈定了五千多萬登革熱防治款項韓國瑜等等,否則警方僅僅依據羣組內羣衆的模糊提醒,就要作爲成立該婦人散佈謠言罪的依據,恐怕會造成很大的後遺症。以後網友傳播消息時,只要有人提出「未查證的消息不要轉傳」,一旦該消息事後被證明爲假消息,轉傳的網友就有可能吃上官司。

在今天,很多假新聞的操作是這樣的:先由網友在論壇散佈不實消息,然後媒體加以報導,記者或名嘴就宣稱有所本。於是,原本依法應負起查證義務的媒體可以捕風捉影、誇誇其談,沒有查證義務的網友只要被人輕描淡寫的提醒,日後就有可能被抓去關。依據罪刑法定原則,就散佈謠言罪而言,必需是惡意、刻意散佈明知不實的消息,纔可能成立謠言罪。我們等這看這個案子怎麼判。一旦成立,豈止韓粉,所有習慣隨手轉貼未經查證消息的網友挫勒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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