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吃老闆夫簽切結書求饒 她毀約3度上摩鐵…判賠元配400萬

詹姓女子與丈夫結婚已30年,未料任職其事務所陳姓女子與丈夫有染,3年多前經調解,陳女籤切結書,若再與其丈夫有不正常往來,願賠償400萬元,隔年3月3度與其丈夫上摩鐵,陳女再次切結,詹女不忍了,持切結書提告,臺南地院認事證明確,判陳女應給付詹女400萬元。

陳女說,她保證不再與男方聯絡,若有違反,願賠償詹女400萬元,應不包括男方主動聯絡她的情況,因她無法阻止男方主動撥打手機聯絡她,如此才符合公平原則。

她表示,未曾主動聯絡男方,期間僅接到1通未顯示號碼來電,她接聽後才知道是男方打來的,她隨即掛斷,並未違反切結書約定。律師主張,縱認陳女有違約,該切結書內容應屬違約金性質,請求法院將違約金酌減至20萬元。

詹女主張,陳女明知丈夫有配偶,竟與丈夫逾越一般男女社交感情分際,長期有不正常往來行爲,甚至屢屢進出汽車旅館,侵害其配偶權。陳女曾於2020年7月籤立切結書:「若對造人(陳女)再與聲請人(詹女)配偶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爲之不正常往來,願賠償聲請人新臺幣400萬元」。雙方經調解成立。

未料,隔年3月間多次與其丈夫至汽車旅館幽會,陳女再次籤立切結書,「本人在2021年3月份又和男方去臺南市東區xx汽車旅館3次,違反了當初詹小姐當初對我撤告我答應不再和男方聯絡的承諾,本人保證今後不再聯絡。如果詹小姐要對我提告,本人虛心接受並願意賠償新臺幣400萬元整,空口無憑,特立此切結書」。

臺南地院指出,雙方締結切結書,其文字既已表示當事人真意,即雙方就陳女於2021年3月間與詹女丈夫3次前往汽車旅館行爲,約定陳女應賠償詹女400萬元,而非約定於陳女不履約時應支付違約金。

詹女主張依雙方締結切結書,請求陳女給付400萬元,爲有理由。陳女辯稱須再有聯絡男方行爲才須賠償400萬元,且主張此屬違約金而應予酌減等語,均不可採。

臺南地院認陳女坦承和詹女丈夫前往汽車旅館3次,詹女主張依雙方締結切結書,請求陳女給付400萬元有理,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