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併家樂福 八條件放行

公平會對統一、家樂福合併八大條件

公平會近年覈准量販合併案

公平交易委員會5日宣佈有條件同意統一合併家樂福。公平會表示,不禁止其結合,但附加負擔,以確保結合後「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

統一集團擬以290億元買下臺灣家樂福60%股權,據先前重訊內容,統一企業將出資新臺幣239億元、統一超出資51億元。公平會本次對該合併案提出八大附加負擔,是歷來針對量販業者合併案提出附加負擔最多的一次。先前家樂福並頂好和Jasons時是四項,全聯並大潤發時則是七項。

相較全聯、大潤發案,本次統一、家樂福案多出的一項附負擔,主要是限制結合實施次日起三年內,家福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至多30%得由統一超商持有或取得。此外,家福公司董事席次應維持超過三分之二不得由統一超商的董事或總經理擔任;擔任家福公司總經理及經理人者,任職前兩年及任職期間不得擔任統一超商總經理或經理人。

公平會發言人陳志民表示,主要是考量統一超商和家樂福若聯手,可能不利市場公平環境;加上統一超商也強調對家樂福是財務投資,並未要取得其經營權,因此有上述規定。陳志民說明,相關股權比重和董事、經理人限制是針對統一超商,統一企業並不受限該附負擔規定。

至於其它七項附負擔,多數和過往量販合併案要求相近,以達兩大目標:一是爲避免結合事業利用其通路商優勢地位強推自有品牌,保障中小型供貨商權益。二是避免結合事業透過線上線下全通路快速整合發展及通路集團跨業經營策略,進而採取共同採購及行銷策略,增加對供貨商談判力量,甚至限制下游通路市場的競爭。

公平會強調,企業結合是兩面刃,一方面可提升經營績效、有效共享資源及增加競爭力;另一方面,大型企業結合也可能產生市場競爭的疑慮或不利影響。考量統一企業併購家樂福對民生消費、供貨商及其他流通業影響重大,公平會強調,審查程序除詢問零售通路業關切面向,也邀集上游供貨商所屬相關公協會等充分討論。

本次附負擔之一也要求,統一企業在結合實施次年起三年內,須於每年6月1日前,提供履行負擔及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成果報告送交公平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