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業負面廣告層出不窮 學者熱議「尺度過頭」

東吳大學法學院主辦「言論自由及界線-商業性言論之管制議題」研討會。(主辦單位提供)

商場上同業競爭激烈,不乏暗諷甚至明貶的廣告手法,企圖製造形象落差。東吳大學法學院主辦「言論自由及界線-商業性言論之管制議題」研討會,深入探討相關議題。

律師葉慶元以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65號判決爲例,質疑商業性廣告是否屬於新聞自由或言論自由範圍,「關於不實或具有誤導性之商業性廣告,是否仍受與一般言論自由相同之保障」。

他建議,應就不實或誤導性之商業廣告予以適當規管,並由公平會對此競爭行爲深入研究、探討。銘傳大學教授顏廷棟補充,大法官解釋及公平交易法中對於商業性言論的規定,說明事關公共利益時,主管機關可採取合法手段進行管制,保護大衆權益。

律師謝時峰指出,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及相關大法官作成之不同意及協同意見書,表意人於發表言論前,需先經合理查證,並僅限於以合理查證所得資料,判斷是否客觀上可合理相信言論內容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