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婚姻/姓氏能各有本姓也能冠姓 和異性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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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鏡週刊

政院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今天舉行第3次會議,主要討論婚姻的普通效力,包括婚姻姓氏、同居義務住所家務代理權以及生活費用分擔等內容,會中結論是與異性婚相同,例如同性配偶欠下的債務,另一方要負連帶責任。

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指出,接手同婚專案小組後,接到不少挺同與反同團體的關切,但她特別強調大法官解釋後,希望人性尊嚴可以得到尊重,也會在大法官解釋架構範圍內完備法制,完成大法官交付的任務,陳美伶並引用老師的一段話:「時勢所趨,莫之能御,多參與討論讓臺灣成爲有理性有尊嚴的社會。」

今天在會中針對同婚的姓氏討論後達成共識,同婚與異性婚並無2制,配偶各保有其本姓冠姓只要書面約定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即可,但以一次爲限,冠姓後也能隨時申請恢復本姓。

至於同居義務方面,配偶有同居的義務,但如果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則不再此限,這也與異性婚一致。但陳美伶強調,同性婚姻中同居之外,也包括貞操的義務,若有一方出軌,可以作爲離婚依據,也算侵權行爲,可以提出損害賠償

同性婚姻的生活費用負擔方式,陳美伶指出,與異性婚相同,由雙方依照各自的經歷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雙方婚姻衍生出的債務,也是得要共同負擔,換言之,一方欠債,另一方要負連帶責任。

另外,今天內政部將從7月3日起開放跨區受理同性伴侶註記,目前仍有5個縣市尚未開辦同性伴侶註記,包含花蓮縣臺東縣雲林縣基隆市澎湖縣。爲讓同性伴侶就近申辦、保障同性伴侶權益,內政部已請開辦同性伴侶註記的直轄市、縣(市)政府跨區受理同性伴侶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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