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超過上班時間 臺東檢察官竟想「到點走人」

臺東地院今年4月10日庭審進行至午間12點15分時,檢察官羅佾德以「等一下還有事」爲由欲離開,並表明超過12點無義務開庭,審判長邱奕智要求完成庭訊,否則依法論罪。(蕭嘉蕙攝)

準時下班合情合理,但檢察官也能「到點走人」嗎?臺東地院今年4月10日庭審進行至午間12點15分時,檢察官羅佾德突然起身脫下法袍,以「等一下還有事」爲由欲離開,甚至搬出「臺東地檢署彈性上班實施要點」爲據,表明超過12點無義務開庭,審判長邱奕智要求完成庭訊,否則依法論罪。臺東地方檢察署表示明(15)日將啓動調查。

臺東地方法院今年4月10日審理洗錢案件,證人及被告均爲外籍人士,委任2名通譯,分別來自新北市、臺北市,另傳喚證人由高雄市而來,審訊至交互詰問完畢,將進行被告詢問時,檢察官羅佾德起身脫下法袍後,準備離席,審判長邱奕智隨即出聲「欸檢察官,還沒,現在被告補充詢問證人。」

未料,羅竟回「現在中午12點多了,我等一下還有事」,再次表明離去之意,邱當場傻眼,發出「蛤」一聲,隨後羅不斷反問邱「還要多久」、「大概會到幾點」,由於無法得到明確答覆,羅索性直言「12點之後檢察官是沒有義務繼續開庭的」。

眼看無法制止羅離庭,邱直問「12點就可以離開的依據在哪裡?」,羅隨即提出臺灣高等檢察署以及所屬各級檢察官勤務管理要點及臺東地檢署彈性上班實施要點爲依據,強調「必須要按照這個實施要點來進行上班時間跟休息時間」,邱則反提《法院組織法》,就法律位階而言,高於羅主張的行政規則。

對此,羅仍存有疑義,當場撥打電話給主任檢察官廖榮寬,抱怨自己超時工作,還多留了15分鐘,邱當場下令開擴音,並諭知法院組織法第95條違反審判長所發的維持法庭秩序的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3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羅迫於無奈表示,「我今天還是把這個庭蒞完,但之後我就不會再這樣子」,並再次主張,要先確認完實施要點跟法院組織法第95條應該要如何做處理等語。

事後羅佾德聲請交付錄音、錄影內容,合議庭裁定羅佾德應在5月28日前與書記官聯繫,以接受指定時間、地點,聽取該案法庭錄音內容,其他聲請則駁回。本件可抗告。

對此,臺東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廖榮寬僅表示,針對此事將於明日啓動相關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