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施工遇汛期停工半年 臺鐵認廠商違約並停權 反賠617萬

臺鐵局2014年代辦嘉義市政府的橋樑改建工程採購案,由乙正營造得標,施工期間因逢汛期停工半年多,臺鐵局卻以延誤履約爲由對乙正停權1年。(本報資料照片)

臺鐵局2014年代辦嘉義市政府的橋樑改建工程採購案,由乙正營造得標,施工期間因逢汛期停工半年多,臺鐵局卻以延誤履約爲由對乙正停權1年。乙正提告請求國賠,因行政法院已認定處分違法,一審判臺鐵局應賠償2290萬多元,二審重新計算金額判賠617萬多元。可上訴。

乙正營造公司提告指出,橋樑改建在2014年10月16日開工,原定隔年7月16日完工,但因汛期考量,臺鐵局又欠缺整體規畫,導致工程自2015年5月起停工逾6個月,要求解約遭拒,臺鐵局還以延誤履約爲由沒收保證金、將乙正列爲拒絕往來廠商。

乙正主張,若非臺鐵局通知停工,工程進度應該超前,他們沒有過失,是臺鐵局停權1年的處分,導致乙正無法投標其他公共工程,受有營業、商譽及訴訟費損失共4992萬多元。

因乙正針對本案爭議曾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停權處分違法確定,臺北地方法院一審據此認定臺鐵局應負賠償責任,扣除舉證不足部分,共判賠2290萬953元,臺鐵局不服提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二審仍認定臺鐵局有違法處分致乙正營造受損害,考量乙正遭停權期間之稅後營業利益損失金額應爲602萬3770元,加計支出申訴審議費用及提起行政訴訟支付委任律師費用等,判決臺鐵局賠償617萬37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