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分手被上銬「不明物侵入」 小三控私處遭刺青:他讓我選字

阿美提分手竟遭上銬性侵。(圖/示意照/圖中人物新聞無關/記者黃克翔攝)

地方中心/臺中報導

臺中市一名陳姓人夫小三阿美(化名)搞外遇,見對方提分手,竟怒摔她的手機、捆綁性侵得逞,甚至還遭控在她的下體紅墨水刺青法官近日依強制性交判陳4年徒刑,另5罪執行1年2月。

判決指出,陳男(37歲)在2014年9月和阿美交往,2015年11月懷疑她劈腿,傳LINE恐嚇「記得要回之前先買好幾副棺材」、「被我注意到的人很靈驗ㄉ!二年前真的就被車撞死了」;他還傳她的裸照,「繼續嘴賤,我把妳所有好友加賴給他們看這張」、「還是妳想我加他們臉書」。

陳男因阿美表示要分手,恐嚇後隔天,把她的裸照上傳臉書(非公開狀態),恫稱要公佈;他搶走她的手機,見她到租屋處要拿回,要求對方自行脫掉內衣褲被拒後,「妳信不信,我一下把妳衣服脫掉,把妳拖出去給外面的人看,我朋友已經準備好在樓下看了。」

▼陳男性侵阿美被判4年徒刑。(圖/示意照/圖中人物和新聞無關/記者黃克翔攝)

根據判決,阿美因心生畏懼,自行脫掉衣物;陳男拿手銬將她的雙手反銬在其身後,並持膠帶封住其嘴巴,及以膠帶捆綁其腳部。陳男將阿美壓制牀上後,持不明物體插入她的肛門;她奮力掙扎,腳上的膠帶鬆脫。陳將該不明物體取出並性侵得逞。

阿美指控,陳男恐嚇說,「我要在妳的私處用紅墨水剌青,要懲罰妳,我讓妳選,妳是要我在妳的○○○剌○○二個字,還是剌○一個字就好了」;她控訴,對方用不明機器插電後沾上紅墨水,在她的陰部剌青。

陳男辯稱有發生關係,但否認強制性交,是經對方同意。法官認爲,告訴人在警訊本院審理時的指控一致,再加上社工證詞,依強制性交判陳4年徒刑;另依恐嚇危害安全、毀損他人物品和強制等5罪,判陳1年2月徒刑。

至於告訴人指控私處遭刺青,法官調閱她的病歷診斷書,均無相關記載;告訴人在和社工會談時,都未曾提及遭被告強行刺青,基於無罪推定判陳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