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心棍子「管教」打死男童 生母及繼父自首獲輕判

法院審理案件。(本報資料照片

3年前桃園6歲男童遭到母親吳姓女子繼父彭姓男子實心棍子虐打致死,一審依對兒童傷害致死罪將彭男吳女各判刑13年6月、13年,臺灣高等法院考量他們犯後向員警表明因管教打男童,符合自首減刑要件改判8年半及7年半。可 訴

彭男從2017年至2018年10月,以男童常偷竊、說謊爲由,一開始每天,後期每週1至3次,以棍子毆打屁股。母親以1周2至3次的頻率,用竹棍毆打屁股、腳、身體多處。

2018年10月5日晚間,2人又因孩子吵鬧,痛打兒子,導致男童嘴脣發紫、呼吸緩慢,就醫時已經命危。急救後仍有重度缺血缺氧性腦病變、顱骨四肢骨折全身多處陳舊性傷痕,最後因缺氧性腦病變併發肺炎、中樞神經及呼吸衰竭死亡。

桃園地方法院將彭男、吳女重判,但高院調查後發現,彭男撥打119叫救護車時雖不願具名,但已在報案電話中表示「我們打小朋友巴掌」,並使用自己名義申辦之門號報案,且2人在醫院向員警表明,因管教問題動手打被害兒童臉頰,致其抽搐而需送醫。

高院審酌2人犯後雖對案情有所答辯,但大致坦認長時間持續傷害兒童之事實,且於本院坦承犯罪,多次表達悔意,認其當初報警應非僅爲自首減刑所爲,而是知悉釀禍後,希望送醫猶未晚矣,符合自首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高院表示,彭與吳犯罪情節嚴重,但2人案發當晚已叫救護車,儘速將被害兒童送醫,訴訟程序中多次表達悔意,考量吳女另有罹患腎臟病幼子需要頻繁往返家裡、醫院,及彭男毆打兒童之次數、頻率,且兒童生父社工刑度意見,改輕判8年6月及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