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警追毒犯撞殘25歲女騎士 一審判警局賠555萬
桃園八德警分局36歲姜姓警員2018年開車追逐毒販時,撞上25歲楊姓女騎士,導致楊女癱瘓臥牀,楊女家屬事後提出國賠。新北地院近期判處警局賠償555萬元,全案可上訴。(蔡雯如攝)
桃園八德警分局36歲姜姓警員2018年開車追逐毒販時,行經新北市鶯歌區意外撞上25歲楊姓女騎士,導致楊女癱瘓臥牀,智力退化如幼童,楊女家屬事後提告業務過失重傷害,新北地院判處姜員5月徒刑,高院駁回上訴確定,楊女家屬也提出國賠,向八德警分局求償2627萬餘元,新北地院一審判處警局賠償楊女491萬8818元,楊女父母各32萬元,總計555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楊女2018年騎車行經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與鶯桃路口時,被姜員駕駛的警備巡邏車撞上,姜員明知行經巷口應該注意車前狀況,卻未減速闖紅燈,楊女當場被撞倒地,出現腦出血、顱底骨骨折等重大創傷,智力衰退如幼童,並患有失語症,日常生活難以自理,至今未好轉。
楊女父母指出,楊女的醫療、生活所需、看護、勞動力減損需耗費3718萬餘元,他們也承受巨大精神痛苦,因此分別請求100萬元精神撫慰金,以及請求姜員賠償楊女2427萬餘元。
不過,姜員表示,他沿途都有開放警示燈及警鳴器,並按鳴汽車喇叭,提醒用路人,本來就有優先路權,無肇事因素,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覈實施要點不是命令或法律,高等法院刑事判決與實際事實不符,且楊女家屬提出的醫療費收據,有部分是其他用途,與本案無關。
姜員強調,楊女現已出院與雙親同住,還爲保健食品拍影片,可以下牀走路、靈活滑手機,與臺大醫院鑑定報告不符,就算有請看護必要,應該比照居家看護行情酌定,另外他侵害的是楊女的個人身體健康法益,因此拒絕給付楊女父母的慰撫金,也認爲對方求償金額過高。
新北地院認爲,姜員雖然是執行緊急任務,也有啓用警示燈及警鳴器,但案發路口是桃園、新北的主要幹道,姜員擔任附近派出所警員,應該對當地交通環境相當瞭解,且當時街口可見多輛機車通過,姜員曾在刑事庭間坦承未踩煞車減速,堪任其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應負過失責任。
新北地院指出,雖然姜員主張新北市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事故原由沒有肇事因素,但該會議鑑定沒有包含行車紀錄器等影像畫面,僅依路權歸屬論斷肇事因素,因此法院沒有采納,另姜員主張視線被計程車阻擋一事,他曾坦承有看見計程車要從巷口右轉,更應該放慢速度行駛,因此不採納其說法。
新北地院認爲,楊女也有過失,應該負擔 60%過失比例,因此得以向姜員請求491萬餘元賠償,楊女父母事發後內心受有重大打擊,確實因姜員侵權行爲受侵害,但楊女也有過失責任,因此僅能請求負擔40%金額,判處姜員分別賠償3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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