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警追毒犯撞殘25歲女騎士 二審判警局賠逾781萬

桃園八德警分局姜姓警員2018年開車追逐毒販時,行經新北市鶯歌區意外撞上25歲楊姓女騎士,導致楊女癱瘓臥牀,智力退化如幼童,楊女家屬事後提告業務過失重傷害,新北地院判處姜員5月徒刑,高院駁回上訴確定,楊女與家屬也提出國賠,向八德警分局求償2627萬餘元,新北地院判處警局賠償楊女491萬8818元,楊女父母各32萬元,共555萬8818元。案經上訴,二審今判賠共781萬8702元,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桃園八德警分局姜姓警員2018年開車追逐毒販時,行經新北市鶯歌區意外撞上25歲楊姓女騎士,導致楊女癱瘓臥牀,智力退化如幼童,楊女家屬事後提告業務過失重傷害,新北地院判處姜員5月徒刑,高院駁回上訴確定,楊女與家屬也提出國賠,向八德警分局求償2627萬餘元,新北地院判處警局賠償楊女491萬8818元,楊女父母各32萬元,共555萬8818元。案經上訴,二審今判賠共781萬8702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楊女2018年騎車行經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與鶯桃路口時,被姜員駕駛的警備巡邏車撞上,姜員明知行經巷口應該注意車前狀況,卻未減速闖紅燈,楊女當場被撞倒地,出現腦出血、顱底骨骨折等重大創傷,智力衰退如幼童,並患有失語症,日常生活難以自理,至今未好轉。

楊女父母指出,楊女的醫療、生活所需、看護、勞動力減損需耗費3718萬餘元,他們也承受巨大精神痛苦,因此分別請求100萬元精神撫慰金,以及請求姜員賠償楊女2427萬餘元。

新北地院認爲,姜員雖然是執行緊急任務,也有啓用警示燈及警鳴器,但案發路口是桃園、新北的主要幹道,姜員擔任附近派出所警員,應該對當地交通環境相當瞭解,且當時街口可見多輛機車通過,姜員曾在刑事庭間坦承未踩煞車減速,堪任其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應負過失責任。

新北地院認爲,楊女也有過失,應該負擔60%過失比例,因此得以向姜員請求491萬餘元賠償,楊女父母事發後內心受有重大打擊,確實因姜員侵權行爲受侵害,但楊女也有過失責任,因此僅能請求負擔40%金額,判處姜員分別賠償32萬元。

案經上訴,二審分別審酌楊女、楊女父母所提出醫療費用、增加生活必要 費用、看護費用、減少勞動能力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各項損害賠償請求, 並酌定八德分局各應賠償金額。

不過,楊女於事發時地騎乘機車於案發路口時,也有未注意警備車已爲鳴警號及閃光燈等警告措施,仍貿然穿越路口的過失情節。

二審認爲,楊女應就事故結果發生負有60%的過失比例, 並依該比例減輕八德分局的賠償金額,再行依法扣除楊女所領取220萬元強制保險金後,判命八德分局應再給付楊女225萬98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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