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上億元!青海省糧食局原局長顧豔華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原標題:貪污上億元!青海省糧食局原局長顧豔華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西寧中院依法對顧豔華貪污、受賄、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9月25日,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對西寧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青海省糧食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顧豔華貪污、受賄、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顧豔華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顧豔華挪用公款所得財物依法返還被害單位;對其貪污、受賄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繼續追繳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青海省糧食局原局長顧豔華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資料圖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顧豔華利用擔任青海省糧食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便利,夥同他人共同貪污公款13447萬元;2008年至2021年,顧豔華利用擔任青海省糧食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上的便利,及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省級儲備油承儲指標獲得、儲備庫建設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589萬元;2012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間,顧豔華利用擔任青海省糧食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爲謀取個人利益,夥同他人挪用公款2200萬元。

西寧中院認爲,被告人顧豔華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公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貪污罪;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多次收受單位及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謀取個人利益,夥同他人挪用公款,數額特別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對其應實行數罪併罰。根據顧豔華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