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盤查涉廠商機密 工總促再審視

目前草案仍在預告階段,因攸關企業淨零碳排成效,工總依據業者實務運作情形,提出四點建議。首先在「盤查報告書」應包括事項中,製程流程圖說、與排放量有關原物料、燃料種類、成分、碳含量、低位熱值及用量、減量措施相關維運紀錄等都涉及廠商營運機密,並不適合呈現在盤查報告書,建議重新審視。

其二是,草案分別明定排放量盤查及查證,應分別於每年3月31日及10月31日前登錄。工總指出,實務上部分資料受到春節假日影響致每年2月份才能取得,因此盤查資料在3月31日前完成有困難,此外,建議將盤查與查證登錄期限均定爲10月31日。

第三是,檢視要求業者不得連續五年由同一查驗機構執行的規定。工總指出,現有盤查查驗及登錄制度已有多重監督查覈,查驗機構皆爲環保署表列名單,經全國認證基金會審覈,主管機關定期執行排放量查覈作業,因此,若要求業者定期置換查驗機構,將來可能會有查驗機構因技術類別及能量限制及查證者熟悉度不足,導致查驗作業執行困難。

最後,草案明定燃料低位熱值及原物料碳含量應由符合資格的機構檢測及結果規範,建議明定由主管機關公告,或由燃料、原物料供應商提供,以避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