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廢除死刑與羈押柯文哲
廢不廢除死刑是存在已久的爭議,最近大法官有關死刑的決議再度引起討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撰文/陳博志】
廢不廢除死刑是存在已久的爭議,最近大法官有關死刑的決議再度引起討論。而民衆黨柯文哲主席被羈押一事也引起是否公平的爭議。兩種爭議有一個重要的共同原因,即判和不判死以及押或不押人中間都有個很大的利害差距,怎麼判都有一方不服氣,而負責判決的人也常很難做決定。如果我們能設法縮小不同判決間的利害差距,判決可以更客觀精確,是否公平的爭議可以減少,也可更符合社會整體的福利。
如何降低「廢死」爭議?
用大家比較熟悉的學校成績爲例,可以清楚看到判定結果之間的利害差距太大所可能造成的問題。如果成績制度是不到60分的就要退學,而60分以上的則可以拿獎學金,則不少學生可能覺得很不公平,因爲同樣能力和用功的學生,張三隻一題不小心寫錯就退學,而李四隻因考試前恰好唸到一個和考題相同的題目而拿獎學金。如果部分成績不是用答案明確的測驗題決定,而要由老師主觀判定給分,老師也會有難以決定的困擾,有時候老師可能會有主觀而不公平的決定,有些老師則會盡量寬鬆或放水做好人。
所以我們常給老師比較多的選擇,讓不同判定之間對學生的利害差距縮小,而使老師可做更精準而客觀的判定,以減少不公平和爭議。例如60分以下、50分以上的可以補考,就是要蒐集更多資訊之後再做判定。通常也要二分之一以上的科目不及格,也就是要好幾個老師都做不利的判定,纔會被退學或留級。而要拿獎學金,常要平均成績80分以上纔可能。由這例子來看,縮小死不死刑和押不押人之間的利害差距,也可使爭議減少而更公平。
判不判死刑,對相關的人而言本身就是很大的差異。而我們現在若不判死刑就只能判無期徒刑,以前只要關10年就可假釋,現在也只須關25年就可假釋,而且還可能有遇到大赦的機會。這使死刑和非死刑間的利害差距很大,因此使很多人認爲廢死對犯人的懲罰乃至對社會的警惕作用都太小。這是不少人反對廢死的原因之一。如果我們在現行的無期徒期之外再加上一些可能更有懲罰性、隔離性或者導正性的處置,法官可以有更多較精準的選擇,反對廢死的民意就會減少。目前法務部已朝這個方向在規劃,大家也可努力研究有那些方法可以比現行的無期徒刑更理想,更接近死刑,甚至可以更合理替代死刑。
主張廢死的部分原因也是擔心法官的裁量權太大而造成不必要的甚至不正確的死刑,因此訂定較嚴格而明確的死刑條件,也可減少堅持廢死刑的民意。大法官會議最近的解釋大致就是朝這個方向調整。至於哪些條件值得考慮,社會大衆也可以多思考並提出意見。
廢不廢死的主張有部分是基於理念、感情、道德乃至宗教的理由,這些理由很難被科學、道理,甚至利益說服,因此廢不廢死的爭議會有一些人堅持到底而不易完全消除。政府或社會如果想要完全消除爭議或支持某一方,可能不易達成目標,反而會讓爭議持續下去,而若由前述兩個方向同時調整,縮小死刑和非死刑之間的處罰差距,廢不廢死的歧見雖然仍在,但雙方堅持的人數及意見衝突的程度應可以減少,因而較可能透過民主的方式達成對雙方和社會都有利的暫時性妥協方案。而在妥協方案施行一段時間之後,依累積的經驗再做檢討。
如何降低「羈押」爭議?
羈押和不押的利益差距也很大,並更可能造成對於其判定是否公平合理的質疑。爲防止逃亡串供等問題,羈押有時的確有必要,因此大概很少人會主張廢除羈押制度。但基於偵察期間很多資訊不宜公開的現實限制,要不要羈押的判決無法清楚向大衆說明,檢調和法院已經掌握和須待羈押再進一步調查的分別有那些資料,於是利害關係人和大衆難免會質疑羈押的必要性和公正性。若涉及政治人物時,更可能有政治力量介入宣傳操作,而傷害司法的公信力。
但羈押制度不能廢除,司法單位也不能爲取信於人民而公佈所有資訊、懷疑以及待查的事項,以致反使有些嫌犯得以脫逃、串證和滅證。所以降低押與不押之間對嫌犯非必要的傷害差距,是較可能降低爭議的方法。這包括降低羈押本身的不必要傷害,以及增加不羈押時可以防止逃亡、串供、滅證等行爲的處置兩類辦法。
後一類辦法已不少,如限制居住出海和裝電子腳鐐。現在也許可再研究多一些高科技的辦法,以降低羈押的必要性,以及縮小嫌犯押或不押之間自由和利益之差距。而更值得努力的是降低羈押時不必要的傷害。有些案子嫌犯的相關人士會指責司法機關是押人取供,有些不喜歡某些案子嫌犯的人,也說押起來他就會乖乖認罪。會有這種說法的原因,是羈押的日子和環境確實不好過,對一些人而言甚至像是在刑求逼供。這不僅可能不公平,也不合人道精神。
給予「無罪推定」者應有的人權
十多年前有位大企業家帶着他曾被羈押而後來證明無罪的高層幹部到臺灣智庫找我,那位傑出的年輕人說起被押時的情況又再痛哭。我現在想起來仍很難過想流淚。看守所關的人尚未被判罪,應該是無罪推定,但他們實際的生活甚至不如已經定罪的監獄犯人。道理上羈押的目的只在防止逃亡、串供、滅證等行爲,最好不能有超過這些目的的不必要傷害。但我們因爲經費和人員的限制,卻使被羈押的人生活在很差的環境和待遇。這是我們亟該改善的地方。那位企業家希望臺灣智庫能促進必要的改善,我也曾向幾位高層人士建議,但我們顯然還有很多可以改善之處,我覺得對不起他們的期望。這也是我寫這篇外行人文章的重要原因。
要如何改善,當然要專業人士及有經驗的人來提出意見。但投入更多經費、人力以及現代化設備也是必要的。有人可能認爲不應爲犯罪者花太多錢,但看守所羈押的人本來就仍未定罪,該有合理的人權和生活環境,而不是在讓他受到不該有的待遇卻證明無罪之後,再給他們一點點金錢補償。而如果我們在不羈押而可防串供逃亡等方面有更多有效的方法,要羈押的人數會減少,也較易改善其環境。
即使是確定有罪的人,司法的目的也是要藉合適的處罰來降低犯罪行爲,而不是報復,因此政府仍應該花相當經費給他們合宜的待遇。但不少人可能不認同這種想法,例如最近有人主張以判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來取代部分死刑時,另有人即反對說,爲什麼要用人民的錢來養犯罪者。因此,要改善監獄待遇甚至看守所待遇和人權,可能還要有更多想法和實際方法上的溝通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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