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兄弟租透天 控屋主水塔髒致病 求償986萬法官不準
臺中市江姓男子向黃姓屋主承租一棟二樓透天厝,與弟弟同住,該房屋的水塔沒加蓋,導致許多有毒物質侵入,導致罹患腎功能障礙、肝腫瘤等疾病,屋主得賠他與弟弟986萬元,不過一、二審都認定,該水塔的水來自於自來水,且江等人在飲用前都會煮沸,江的疾病是否與水塔的水有關,無證據證據,判黃姓屋主免賠。
判決指出,江姓男子在2017年間向黃姓男子承租一棟二樓透天厝,一年租約期滿後,以口頭承諾方式,繼續承租至2019年4月才退租,江與其胞弟住在該處。
不過江男指控,他在2018年9月間才知道,該棟房屋是古早水泥建造,且水塔沒有加蓋,空氣中的化學、重金屬、細菌、病毒等有害物質衆多,侵入其平日使用的水源,導致他罹患牙齒、眼睛、鼻腔等部位疼痛,甚至有脂肪肝、腎功能障礙、肝臟腫瘤、痔瘡、牙齒崩壞等多種疾病;黃姓屋主得賠他652萬元、賠其弟334萬元,總計986萬元。
黃姓屋主抗辯,出租房屋時就有說明房屋以現況出租,且水源是使用自來水,如果水源有被污染,但江等人卻使用長達1年都沒有發現,有違常理,而且江男也沒有舉證其疾病與水源有關,其弟更無就就醫紀錄,而且江若在2018年認爲水源有問題,卻在2020年才提出告訴,已逾請求時效。
臺中地院認定,江男主張水塔水質遭受污染,導致他罹患多種疾病,應負舉證責任,但江男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水塔內有何種物質,導致他罹患疾病,無法判斷江男罹患的疾病與水塔水源有關,判定黃姓屋主免賠。
江男不服提出上訴,不過臺中高分院審酌,此案屋主與房客都是一般百姓,雙方當事人間沒有能力、財力不平等、證據偏在一方、蒐證困難、因果關係證明困難,或法律本身之不備等情,此案沒有舉證責任轉換的適用,縱然此案減輕江男的舉證責任,但江仍無法舉證證明,水塔水源含有何種有毒物質,與其身體疾病有因果關係,駁回江男訴請,判黃姓屋主免賠,可上訴。
臺中市江姓男子指控租屋的水塔水源遭污染,向屋主求償986萬元,臺中高分院判免賠。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