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惡煞收「10萬」持狼牙棒當街施暴 二審維持原判

施姓、蘇姓及吳姓3名男子202311月間受綽號「阿榮」花10萬元當街持狼牙棒把葉姓男子打到骨折、濺血。(資料照片/民衆提供)

施姓、蘇姓及吳姓3名男子去年(2023)11月間受綽號「阿榮」花10萬元當街持狼牙棒把葉姓男子打到骨折、濺血,檢警依法移送,臺中地院一審依重傷害未遂罪判施、蘇4年3月、年1月,吳另案審理,二審19日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仍可上訴。

施男因受身分不詳綽號「阿榮」之人和葉姓男子有金錢糾紛,就受阿榮以10萬元委託找來蘇姓、吳姓同夥行兇,3人於2023年11月18日下午5點多,開車到臺中北區天津路先是碰撞葉男自小客製造假車禍,葉下車查看時,施男勒住葉脖子,吳、蘇再分持狼牙棒、鋁棒及榔頭痛毆葉。

當場葉的妻子在一旁尖叫、制止,唯3人仍把葉打到右手、左腳骨折,全身多處撕裂傷,鮮血淋漓。

臺中地院審理時,施、蘇僅坦承妨害秩序,但否認有重傷害故意,辯稱只有傷害葉的意思而已;其辯護人說,施男下手毆打過程有停頓,只是要教訓葉,也僅毆打手腳沒有攻擊身體重要部位。

唯一審法官認施等人持榔頭、鋁棒及狼牙棒,都是殺傷力強大凶器,3人都是成年人,各從事水電、餐飲及板模工,智識正常,當清楚持兇器朝人四肢猛力攻擊恐造成重傷,勘驗監視畫面也可見,三人揮打葉十幾下,發出響亮打擊聲,葉四肢都濺血,行兇過程長達10多分鐘,顯有重傷害不確定故意。

且一審法官認爲,施等人當天下午5時在天津路、青島路口,將車停在路上妨礙交通,又持兇器傷人,恐有波及用路人危險,已造成公衆或交通往來具體危害,應依刑法第150條加重。

法官審酌,施、蘇不認識葉男,卻爲收錢打人,在人來人往路邊攻擊,展露暴戾之氣甚巨,造成人心恐懼、危害治安,犯後避重就輕,依重傷害未遂罪判施男、蘇男各4年3月、4年1月,二審19日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