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發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申請轉讓應符合4個條件

近日,太原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發佈《太原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以進一步規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行爲。

爲促進土地要素流通順暢,提高存量土地資產配置效率,太原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太原市城六區範圍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

《辦法》明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申請轉讓,應當符合下列4個條件:已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不動產權證書)。地上建築物(含在建工程)具有合法的來源證明,其中已建成房屋應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或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在建工程應持有合法《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符合授權經營、作價出資批准文件或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等確定的其他轉讓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讓: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的;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已依法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或作出徵收房屋決定的;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權屬有爭議的;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已設定抵押權未取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違法用地未處理完畢的;依據《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惡意囤地、炒地造成土地閒置且未處理完畢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此外,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有關部門不得爲其辦理審批和不動產登記等手續。評估機構不按行業規範進行土地評估,提供虛假報告,按行業規定處理,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交易雙方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文件或者通過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獲得土地的,轉讓結果無效,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來源:山西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