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皇帝」副手4600元買連署參選總統 遭判3年!理由曝光
周克琦認爲司法不公。(圖賴佩璇攝)
第三勢力333政黨團結聯盟、共和黨主席周克琦,與前10大槍擊要犯「臺灣皇帝」藍信祺搭擋,參加本屆總統選舉連署,周以現金4600元向23人收購連署書,臺北地檢署依《總統副總統選罷法》連署行賄罪起訴周克琦,藍信祺與周男女友周怡菱2人因罪證不足,獲不起訴處分。臺北地院今(23)日宣判,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判3年徒刑併科罰金200萬元,褫奪公權5年。可上訴。
藍信祺與周男女友周怡菱2人因罪證不足,獲不起訴處分。另協助周男收購連署書的傅李秀治、潘莉英2人因認罪,檢方審酌2人沒有前科,年紀均逾七旬,均給予緩起訴處分1年,並命2人須依觀護人指示分別完成法治教育6小時、8小時。
法院表示,周克琦曾明確向333政黨聯盟之成員聲稱:「沒有連署就沒有錢拿」等語,而潘莉英依其指示邀集連署人時是說:「連署可拿200元『意思意思』」,「沒有連署則沒有『好康』」等語,傅李秀治依其指示邀集連署人時,是透過Line傳送宣傳圖片,並告知連署人:「帶身分證影本」、「有200」,其他連署人輾轉相邀時,也說連署有「好康」可領,足見該200元是爲周克琦連署的賄賂。
法院指出,周克琦辯稱,200元是邀集民衆參與遊行的工資、車馬費,但在邀集連署人的過程中,潘莉英、傅李秀治等人並未說明連署人到場後須配合主辦單位從事任何造勢、宣傳工作或提供任何勞務,且連署人實際到場時間不一,前後差距最多達1個小時之久,可見周克琦並未明確設定集合時間、亦未登記連署人到場時間。
周克琦於現場雖出借競選背心、旗幟予連署人,並號召連署人跟隨藍信祺遊行、喊口號,但所謂遊行是在下午2時53分時許至下午3時11分許、下午4時7分許至44分許,分別在新光三越大樓與隔壁亞洲廣場大樓之間來回行走,其距離僅約100公尺,無非虛應故事而已。
同時,有些連署人並未配合穿背心、舉旗,只是待在現場無所事事,還有連署人中途離席,到附近喝咖啡,可見周克琦在現場並未管制人員,亦未指揮監督連署人工作,顯與僱請工人、臨時演員之常情不合,可見周克琦所辯工資、車馬費,純屬名目,不可採信。
法院認爲,本案現金200元爲連署的對價,並非工資,確屬賄賂無疑。
法院表示,選舉乃民主政治基石,攸關政治風氣甚鉅,必須確保選民能自由評斷候選人的才德、品行、學識、操守及政見,選賢與能,國家始能長治久安。而賄選爲敗壞選風的主要根源,不僅抹滅實行民主政治的真意,且影響選舉公正性與社會風氣,更扭曲選舉制度所尋求民意的真實性。
法院指出,周克琦欲參選副總統,本應尊重選賢與能之精神,竟不思以合法方式從事競選活動,無視法規禁令,以每人200元價碼,對連署人21人交付賄賂,另對連署人2人行求賄賂,並以工資之名目粉飾之,妨害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的公正、公平與純潔,戕害民主政治的健全發展。
法院認爲,周克琦身爲被連署人,爲犯罪計劃中之直接受益者,其居於主導地位,廣泛行賄,其犯罪情節、可責性於全體共同正犯中居於首位,應予非難;另考量周克琦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全無悔意等情狀,依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