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大總座帶隊 29日聽證會將提允許1/3頻譜超限配套方案

(針對頻譜超限應否繳回爭議,臺灣大哥大26日由技術羣資深副總經理暨技術長郭宇泰(圖中)、個人用戶事業羣商務長林東閔(圖右)、技術羣副總經理吳明東、總經理室副總經理李南玫(圖左)共同召開記者會。圖/林淑惠)

針對近來電信三雄爭論兩宗電信合併案牽涉頻譜1/3超限議題,臺灣大哥大26日由技術羣資深副總經理暨技術長郭宇泰、個人用戶事業羣商務長林東閔、技術羣副總經理吳明東、總經理室副總經理李南玫共同召開記者會,並透露29日聽證會,臺灣大將提出配套方案,希望尋找主管機關在臺灣大合併臺灣之星一案,允許頻譜超限1/3、臺灣大同時提出附加義務,允諾附加義務的公益大於用戶的不利益。

據瞭解,29日各界關注的聽證會將由臺灣大總經理林之晨帶隊出席,中華電、遠傳也會派出技術、法務相關高層以利害關係人身份陳述意見並定調要求合併案超限1/3頻譜必需繳回。

郭宇泰強調,臺灣大主張,目前競業提出超限規範所引用的法規其實已經不適用,因爲電信法已在2020年轉軌電信管理法,且轉軌後依據「無線電頻率管理使用辦法第12條第4條」規定,1GHz、3GHz、6GHz以下不得超過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1/3,但若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經主管機關考量頻率使用效率、其它重大公共利益時,其合計頻寬得不受1/3限制。

另外,李南玫引用奧地利及愛爾蘭允許超限但需附加義務的案例指出,當地主管機關允許合併方的電信業超限頻譜但需附加義務,例如同時提供足夠批發容量給MVNO業者,創造市場多一點競爭家數,並促成市場資費合理化。

臺灣大強調,臺灣大目前的主張,並沒有包括頻譜超限就繳回,而是在既有法規規定下,希望主管機關數位部及NCC同意引用無線電頻率管理使用辦法第12條第4條規定,允許超限但需附帶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