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大超頻頻譜繳回 展延遭駁回

臺灣大申請展延「臺臺並」行政處分之附款履行期限,NCC駁回。圖/本報資料照片

臺灣大申請展延「臺臺並」行政處分之附款履行期限,NCC委員會議15日做成「予以駁回」決議,並要求臺灣大須在6月30日前繳回超頻的頻寬數。

NCC去年許可臺灣大合併臺灣之星、遠傳合併亞太電信的同時,以附款要求兩家電信公司必須針對合併後超標頻譜在今年6月底之前改正,臺灣大在1GHz以下頻譜超標10MHz(上下行合計),遠傳電信則在28GHz超標100MHz,遠傳日前已依規定繳回超標的頻譜、數位部已覈准改正完成。

臺灣大於4月17日向NCC申請展延「臺臺並」行政處分之附款履行期限,NCC表示,經查臺灣大針對原處分已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無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申請變更原處分之餘地,臺灣大展延期限申請於法無據,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29條申請爲無理由,予以駁回,並要求臺灣大仍應積極於6月底期限內改正超標頻譜。

依規定,臺灣大可自主繳回、與非屬子公司或關係企業等電信事業進行轉讓或交換,改正頻譜超標。日前臺灣大向中華電信提出頻譜交換,希望以臺灣大的900MHz頻段,交換中華電信1800MHz或2100MHz頻段的頻譜。然截至目前,中華電對此不做迴應。

NCC強調,若臺灣大未能在6月底前改正超標,可依行政執行法每次最高可處30萬元怠金、可連續處罰,七月後臺灣大若持續使用超標的頻段發射頻率,NCC可依電信管理法第75條,最高開罰500萬元,至於是否違反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等規定?由數位部認定。

臺灣大去年3月底以合併案附附款,造成合併案綜效損失,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NCC表示,目前還在準備庭階段,不影響6月底的改正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