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山地原住民議員給車馬費被控賄選 二審再勝訴「當選有效」

臺南市山地原住民市議員施餘興望被控涉嫌以1萬元、1萬5千元向選民賄選,檢方提當選無效之訴,一審採信爲車馬費而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今天宣判,駁回檢方上訴,施餘興望當選有效,本案不得上訴。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投票行賄罪,應視行爲人是否具有行賄意思,及所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是否可認期約爲投票權一定行使或不爲一定行使對價,以及行求、期約、交付對象是否爲有投票權人而定,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財物能否認定賄賂,則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認知及其他客觀情勢爲判斷,足認其與要求投票權爲一定行使或期約不爲行使投票權之間,具有對價關係。

合議庭表示,檢方雖主張,施餘興望爲求能於選舉順利當選,對有投票權錢、鍾等2人分別交付1萬元、1萬5000元賄款,而約使投票給施餘興望,錢等2人則允諾支持而收受賄款。惟經綜合兩造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認定施餘興望僅請錢等2人幫忙輔選事務及拜訪選民等情,施餘興望所辯其交付錢等2人1萬元、1萬5000元,系幫忙選舉事務的車馬費等補貼,並非賄款等情,應屬可採。

且檢方所舉證據,並無法證明施餘興望交付1萬元、1萬5000元屬賄款,又無其他佐證施餘興望確實有對錢等2人行賄選舉。

合議庭認爲,檢方所舉證據不足證明施餘興望有選罷法中投票行賄行爲,與同法當選無效要件不符,因此,檢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不得上訴。

臺南市山地原住民市議員施餘興望被控賄選案,檢方提當選無效之訴,一審敗訴,不服上訴二審,臺南高分院今證據不足駁回。圖/取自施餘興望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