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56歲工人10犯酒駕 多次入獄還續犯 法官重判2年刑

臺南56歲鄭姓粗工前年底酒駕前年底被判10月,去年2月才執行完畢,不到半年,在安南工地飲酒後騎機車上路,傍晚返家途間未使用方向燈,在東區路段爲警攔查,吐氣酒測達每公升0.67毫克,法官認他酒醉駕車犯行,已屬10犯,且已多次因酒駕入監執行,不宜輕縱,重判2年。

檢方起訴,認鄭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累犯。同時,鄭男所爲與前案犯罪類型、罪質、目的、手段及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又再犯,足認其法律遵循意識及對刑罰感應力均薄弱,建請法官加重其刑。

臺南地院審酌,鄭男所涉本案酒醉駕車犯行,已屬10犯,且已多次因酒醉駕車犯行而入監執行,確仍再犯,足見他未因前案刑之執行有所警惕悔改,仍心存僥倖,又吐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67毫克,顯見他除一再漠視自己安危,尤枉顧法律禁止規範與公衆道路通行安全,對交通往來顯已造成高度危險。

因此,法官認他所爲實不宜予以輕縱,若不量處適當之刑,恐不足以促使其心生警惕而避免再犯,且參酌他於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工作、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其刑,以示懲儆。

臺南地院認鄭男10犯酒駕所爲實不宜予以輕縱,若不量處適當之刑,恐不足以促使其心生警惕而避免再犯,從上次10月刑,這次直接判2年刑。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