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3次再犯 撞人害癱瘓臥牀!彰化男判刑2年5月

彰化1名徐姓男子3度酒駕被抓仍不記取教訓,去年再因酒駕撞人致對方癱瘓臥牀,彰化地院重判徐男2年5月徒刑。(葉靜美攝)

彰化1名徐姓男子3度酒駕被抓、甚至被判刑,卻仍不記取教訓,去年6月間,到友人住處喝酒後,仍執意開車回家,卻在半路上撞到人,導致對方癱瘓臥牀,事後雖與對方以270萬元達成和解,但法官認爲徐男每月有20萬元收入,卻要花5年時間才全部賠付,沒有積極彌補被害人之心,依公共危險等罪,重判徐男2年5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徐男在2013年酒駕,經處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繳納處分金5萬元;2017年又因酒駕,被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隔年再酒駕,經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同年10月間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徐男3次酒駕被抓仍不知悔改,去年6月27日中午,徐男到友人住處飲酒,2人喝了3小時,到晚上5點許,徐男想返回其住處,於是駕駛租賃小客車上路行駛,不料在行經1處交岔路口時,竟高速貿然通過該處路口,而撞到騎乘機車途經該處的黃女。

徐男撞擊黃女機車左側車身,使得黃女人車倒地,黃女因而頭部外傷合併雙側蜘蛛膜下腔出血、左額頭撕裂傷、左側下頜骨骨折、左手遠端橈骨粉碎性骨折及近端肱骨骨折、左側第6、7肋骨骨折等傷勢,導致黃女至今仍臥牀無法自理生活、無工作能力。

徐男車禍肇事後,未留在現場處理,也沒協助傷者就醫,竟肇事逃逸、駕車逃離現場,後經友人勸說,才於同日18時許,至警局投案、製作筆錄,員警對徐男施以酒精濃度呼氣測試,測得吐氣酒精濃度爲每公升0.38毫克。

徐男事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徐男應賠償被害人270萬元(不含強制責任險之理賠),已先給付120萬元,其餘150萬元則自2024年5月起,按月給付2萬5000元。

徐男的辯護人以徐男對於自身行爲深感悔悟、歉咎,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被害人之損害,且徐男爲家中經濟支柱,尚須扶養幼子及配偶,若入監服刑,除無法扶養家人之外,恐亦無法依和解筆錄約定按月給付被害人2萬5000元,請求減輕其刑。

法院審酌,徐男所營事業每月營業額高達200萬元,月淨利約爲20萬元,並無負債,堪認被告有相當之經濟能力,卻僅每月賠付被害人2萬5000元,共歷時5年始能完全清償,相較被害人癱瘓臥牀失去健康之重傷痛苦程度,未見被告有積極彌補被害人之心。

加上徐男有3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紀錄,可認徐男就飲酒後駕車上路會有精神不佳及注意力、反應力、駕駛操控力均降低等情形應已知悉,其猶執意於飲酒後駕車上路,並因操控力及反應能力降低而肇事,致被害人發生重傷結果,認爲徐男應對被害人受重傷之加重結果負責,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重傷罪,處有期徒刑2年,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重傷而逃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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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