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豐小股東 檢舉林學圃內線炒股

林朝鑫強調,林學圃透過實質控制的南港公司,近年大量買入泰豐股票,媒體曾報導質疑其是否以銀行借貸的短期週轉金,挪作長期投資股票,「短借長用」顯已違反申貸用途;爲維護金融秩序,金管會和相關銀行應要求南港公司,確實落實貸款用途,如有挪用,應依法糾正處理。

林朝鑫檢舉,10月15日林學圃以「最高顧問」控制泰豐經營權後,密集約見總經理、廠長及財務長,得悉第三季財報鉅額虧損;11月12日公佈財報前,林學圃關聯帳戶元瑞、元鴻、智凱等投資公司,於10月22、27日從臺新證券松江分公司等券商,各賣出泰豐約3,000張、1,700張,賣出金額達1.5億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號刑事確定判決,認定元瑞、智凱等公司爲林學圃違反證交法的關聯帳戶。泰豐第三季財報公佈後,股價從10月22日每股31.05元跌至11月15日收盤26.15元,每股價差4.9元,元瑞、元鴻、智凱等投資公司先出脫股票,避免損失達2,000萬元;若有不法,投資人保護中心應依法追償。

林朝鑫指出,從證券公司網站查得南港董監及大股東持股質借紀錄,林學圃大量買入泰豐股票的資金來源,部分應是使用董監及大股東持股向銀行質借;從證交所每日盤中交易紀錄又得知,南港股價長期拉尾盤做收盤價,顯有大股東爲保南港股價以避免銀行壓力,恐已觸犯證交法炒作股票罪嫌。

對於林朝鑫向證期會檢舉涉及內線交易,林學圃駁斥爲「無稽之談」,另對於因爲泰豐而引發的相關控訴,他也相信「公道自在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