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向上遊買毒被抓竟沒事? 法院曝無罪重要關鍵

陳姓男子因販售毒品遭起訴,但桃園地方法院發現是警察違法「陷害教唆」,判陳男無罪。(賴佑維攝)

林姓男子因販售毒品被逮,警方要求他跟上游陳姓男子買毒品,原本沒貨的陳男今年2月調度安非他命、海洛因提供給林男。檢方依販售毒品罪未遂起訴陳男,但桃園地院發現,警方此舉是違法「陷害教唆」,判陳男無罪,可上訴。

林姓男子今年2月17日被警方逮捕,他配合警方找上游購買毒品,爲此原本在押的林男被警方借提。林男說,他主動聯絡陳男,問陳男還有沒有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可以購買。陳男說要先補貨,隔幾天後稱拿到貨,林男纔跟陳男碰到面。當時陳男還問他怎麼幾天不見,他謊稱被搶躲了幾天。

陳男被逮後坦承販售毒品,不過辯護人稱,是因爲林男配合警方向陳男購買毒品,無法證明陳男原有販售毒品犯意,警方違法陷害教唆,與原本已有販賣意圖的釣魚偵查並不一樣。

法院檢視陳男跟林男錄音譯文,林男不斷詢問陳男「到了嗎」?並催促陳男動作快一點。陳男還說沒有要過去,林男央求拜託一下。可見陳男是因爲林男一再撥打電話聯絡、不斷催促,才勉爲同意調貨毒品給林男。可以證明林男與警方配合,主動表示欲購買毒品之故,纔有販賣毒品給林男的犯意。

林男雖說,被警方逮捕前,就有和陳男約好要交易毒品,但他被警方逮捕後,陳男還一直打電話給林,警方纔順水推舟。但是法院庭審時,林男卻說推稱「忘了」、「現在不舒服,意識不清楚」。但若早已約好毒品交易,對於毒品種類、價格、時間、地點應該早有約定,豈有重新詢問毒品價格、數量等。

法院認爲,陳男原本無販賣毒品故意,是警員挑唆才萌生犯意。警方偵查作爲屬違法的陷害教唆,因此警方扣案毒品不得做爲證據。法院認爲,警方手段已經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意義,陳男自白也不得作爲有罪判決的唯一依據,依法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