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罹乳癌牽拖直銷「攝護腺保健品」害的 求償結果曝光

一審審酌,因陳男無法提出證明罹患乳癌與服用該產品的因果關係,陳姓直銷商與美商直銷商臺灣分公司判免賠,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臺中市陳姓男子因攝護腺肥大而捆擾,經人介紹購買直銷商的保健品,食用14天后發現其乳頭滲血,求助醫院檢驗後,竟罹患罕見「男性乳癌」,一狀告到法院,向知名直銷商臺灣分公司及陳姓直銷商,求償518萬元,一審審酌中國附醫鑑定報告,以服用14天不足以引發乳癌,駁回求償。

一審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因攝護腺肥大問題到醫院就診,且醫生建議需要開刀,陳男兒子向陳姓直銷商提到父親狀況,因陳姓直銷商同時也是該知名直銷臺灣分公司的直銷商,因此趁機向陳男兒子推銷旗下保健品保養,陳男因而購買產品服用。

陳男於2016年間購買該產品後,每日服用1顆,未料在服用第14天后,發現左邊乳頭有滲血情況,同年7月間到彰化秀傳醫院檢查後發現,陳男罹患罕見的「男性乳房惡性腫瘤」意即男性乳癌,經醫師手術切除後確認是惡性腫瘤。

陳男認爲,服用該產品的2年前曾做過健康檢查,當時沒有任何腫瘤及異樣,但於2020年3月間意外發現該產品有「鋸棕梠萃取物」,認爲該產品成分與乳癌有因果關係,向陳姓直銷商與其美商臺灣分公司求償518萬元。

陳姓直銷商辯稱,當時僅推薦與代爲購買行爲,並沒有宣稱該產品有治療疾病的療效;該知名直銷商臺灣分公司則說,該產品僅在香港販售,沒有進口至臺灣,陳男卻主張公司需負監督、注意之責,應屬誤解。

臺中地院審酌,根據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的函覆鑑定書載明,該保健品與男性乳癌的關連性在學理上證據較薄弱,癌細胞從誘發到長大到有形狀的腫瘤,是需要長時間過程,若依陳男僅服用14天就成乳癌,根據臨牀經驗來說關連性極低。

一審審酌,因陳男無法提出證明罹患乳癌與服用該產品的因果關係,陳姓直銷商很難負損害賠償責任,且直銷商與分公司非僱傭關係,判免賠,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