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扶養遭棄養失明妹妹至過世 領戶頭錢辦後事被告詐欺

女子照顧雙眼失明的妹妹對方過世,提領對方戶頭時遭控詐欺,法院最後判無罪。(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桃園一名婦人小芳化名)因雙眼失明遭子女長年棄養在安養院,小芳姐姐得知後決定將她接出來扶養照顧長達5年;而小芳也將存摺、印章交給姐姐包管,委託提款作爲生活費和日後喪事支出,沒想到她前年去世後,姐姐因喪事墊付金額不夠,到郵局領錢時遭控僞造文書、詐欺,姐姐稱領錢是受小芳生前所託,法院認定屬有權代理,最終判無罪。

判決書指出,小芳因雙眼失明,多年來遭子女丟棄在安養院不聞不問,而小芳姐姐從鄰居得知情況後,決定將她接出來扶養照顧,直到前年9月小芳不幸過世後,姐姐拿她的存摺、印章至郵局提領戶頭內1萬6千多元,遭控告僞造文書;但姐姐稱,小芳生前有將存摺印章交給她保管,委託提領款項作爲生活費,也有交代領錢出來以便後事

小芳姐姐說,小芳過世後喪事支出約15萬多,她從對方戶頭領了1萬6772元,其中1萬1560要退還給榮服處,其餘4000元是國民年金、殘障補助。小芳姐姐的女兒也說,阿姨(即小芳)每天由母親照顧,每天早上會去煮飯、清潔身體,對方的子女已經10年沒有扶養,原本喪事是由母親先墊付,因爲款項不夠纔會提領帳戶

小芳的女兒也坦承,2010年就沒有與母親同住,平時沒有支付日常生活費用。法院認爲,小芳姐姐照顧小芳長達5年以上,小芳曾委託姐姐幫辦後事,並交待以帳戶餘額補貼喪葬費至少需10幾萬元,姐姐僅領出1萬6771元,且郵局領錢應是受妹妹委託,屬有權代理,主觀上無犯意,最終判小芳姐姐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