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選民現金、洋酒 花蓮再查出2起民代候選人行賄案

花蓮縣第三選區沈姓縣議員與秀林鄉巫姓鄉民代表候選人於登記參選後,送給選民一定價值的禮品或金錢,涉嫌投票行賄罪嫌,其中沈以20萬元交保,巫則遭羈押禁見。(羅亦晽攝)

選戰倒數,選情白熱化,花蓮縣第三選區沈姓縣議員登記參選後,以關懷弱勢爲名義,送給選區選民具一定價值的肉類食物,併發放競選文宣等,請求支持,檢方訊後聲押遭駁回,提起抗告後,由花蓮地院裁定具保20萬元;秀林鄉巫姓鄉民代表候選人則於登記參選後,親自或透過樁腳送給選民現金2000元、5000元或是具相當價值的洋酒,請求支持,訊後遭羈押。

檢方指出,縣內第三選區(吉安鄉、壽豐鄉、鳳林鎮、光復鄉、豐濱鄉、萬榮鄉)沈縣議員候選人,疑在登記參選後,利用關懷弱勢民衆機會,贈送選區選民相當價值的冷凍海鮮及肉類等食品,並同時發送競選文宣及言詞拜票,以尋求投票支持,涉犯投票行賄罪嫌。

警調單位在檢察官羅美秀指揮下,持票前往沈姓縣議員候選人住處及競選總部等2地點搜索,扣押相關證據,通知沈、呂姓助選員及可疑受賄民衆共12人到案說明,認爲沈、呂2人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行求、期約及交付賄賂,且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及必要,向花蓮地院聲請羈押禁見卻遭裁定駁回。

檢方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裁定撤銷原裁定,經花蓮地院重新裁定,諭知沈具保20萬元、呂10萬元,2人均限制住居且不得與其他被告、相關證人有直接或間接聯繫、騷擾或探詢案情等行爲。

對於選前遭司法偵查,沈姓縣議員候選人強調,清廉參選是她的堅持與價值,一生行善,從未要求回報,「可以不當選議員,不能被疑似賄選污名化」,無論結果如何,她仍不會停止關懷弱勢,爲民服務是終身職志,願老天有眼,還她清白。

另,巫姓鄉代候選人在登記參選後,親自或透過曾姓樁腳,以「幫忙拉票」爲名義,發送現金2000元、5000元或贈送具相當價值的洋酒給有投票權的選民,藉此尋求投票支持,涉犯投票行賄罪嫌。

經檢察官江昂軒指揮警調單位持搜索票至巫、曾住處共2個地點執行搜索,通知2人及7名可疑受賄民衆到案說明,訊後認爲,巫、曾2人共同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行求、期約及交付賄賂犯,且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及必要,向花蓮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巫獲准,曾則裁定限制住居。

連同2案,縣內迄今已查察10逾起賄選案件、1起幽靈人口案,其中4件檢方已偵查終結,並對涉案人依法提起公訴,檢方表示,選前仍將持續秉持「嚴辦就是最好的反賄選宣導」原則,積極查緝買票賄選,民衆如發現有賄選情事,歡迎提出檢舉,因而查獲賄選者可獲得高額檢舉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