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演藝訴贛州江南宋城侵害商標權 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不侵權

杭州宋城演藝與贛州江南宋城之間的侵權官司,一路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近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贛州當地某知情人士處獲悉,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宋城演藝(SZ300144,股價8.74元,市值229.2億元,以下也簡稱宋城公司)訴贛州江南宋城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再審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及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贛州江南宋城運營方贛州瑞宏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不侵權,駁回宋城演藝全部訴求。

贛州江南宋城文化研究會執行會長朱堅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表示,在獲悉本案終審的結果之後既振奮也釋懷,深知這就是贛州打造宋城品牌的“定心丸”,也進一步明確了其在傳統歷史文化的保護與傳承上的使命與責任。

1月6日下午,記者針對上述案件向宋城演藝發送了採訪函,截至發稿尚未收到回覆。

宋城演藝一審、二審皆勝訴

宋城演藝與贛州江南宋城的侵權糾紛案,最早始於2020年7月,《每日經濟新聞》曾於2020年8月5日刊發報道《宋城演藝狀告贛州江南宋城指其侵權?江南宋城:未接到相關訴訟》。

2020年6月,贛州市江南宋城歷史文化旅遊區被江西省文化和旅遊廳確定爲國家4A級旅遊景區。贛州“江南宋城”這個城市品牌剛剛樹立,就被杭州宋城演藝一紙訴狀告到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其侵害了宋城演藝的商標,並存在不正當競爭。

贛州江南宋城的運營方爲贛州瑞宏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宏公司),原名贛州城投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其實控人爲贛州市國資委。

宋城演藝認爲,瑞宏公司所運營的贛州江南宋城網站以及“江南宋城歷史文化旅遊區”“江南宋城資訊平臺”微信公衆號所使用的“江南宋城”“江南·宋城”“宋城”等標識侵害了宋城演藝“宋城”註冊商標專用權。

瑞宏公司列舉了不侵權抗辯的相關事實:一是1994年12月18至19日,贛州市人民政府在贛州市舉辦了“94 中國贛州宋城文化節”;二是2020年6月,贛州市江南宋城歷史文化旅遊區被江西省文旅廳確定爲國家4A級旅遊景區;三是以“江南宋城”作爲地名、關鍵詞進行檢索,結果依次爲“江南宋城歷史文化旅遊區”“江南宋城章貢館”“客家大院(鬱孤臺店)”“江南宋城文化研究院”等。

杭州中院一審判決結果爲宋城演藝勝訴,判決瑞宏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宋城演藝“宋城”註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爲;瑞宏公司在其網站、微信公衆號、《中國旅遊報》刊登聲明,就本案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爲爲宋城公司消除影響;瑞宏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宋城公司經濟損失80萬元、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5萬元,共計85萬元。

瑞宏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瑞宏公司表示,公司使用“宋城”“江南宋城”“江南·宋城”標識不構成商標侵權。瑞宏公司使用“江南宋城”不屬於商標性使用。“江南宋城”系“贛州市江南宋城歷史文化旅遊區”景區簡稱,瑞宏公司對外使用“江南宋城”時均會在顯著醒目位置加上自己的商標LOGO使用,該標識與涉案“宋城”商標不構成近似。

不過,二審法院的判決仍然爲宋城演藝勝訴。

最高人民法院駁回宋城演藝全部訴求

在一審、二審均敗訴後,瑞宏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瑞宏公司申請再審稱,第一,涉案景區“贛州市江南宋城歷史文化旅遊區”是贛州市的一項重要民生工程,對帶動革命老區經濟發展、促進中華傳統文化傳承、提高文化軟實力具有極爲重要的作用。瑞宏公司在涉案景區使用“江南宋城”“江南·宋城”“宋城”等標識系表徵景區名稱,並非商標性使用。

第二,“宋城”具有“古代城市名稱”“宋代城市”“景區名稱”等多重含義,具有很強的公共資源屬性和描述性,作爲商標使用顯著性較弱。

第三,瑞宏公司所使用的“江南宋城”“江南·宋城”等標識與宋城公司的“宋城”商標區別明顯,二者不構成近似商標。

第四,結合景區的特殊性,相關公衆在選擇觀光、演出等服務時注意力較高,並不容易對服務的提供者產生混淆、誤認。

宋城演藝辯稱,涉案商標“宋城”經過宋城公司30餘年的經營,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涉案景區是2020年纔開業的4A級商業旅遊景區,具有商業屬性,與僅在1994年舉辦過一屆的所謂“宋城文化節”不存在任何關聯;瑞宏公司與宋城公司均位於江南地區,相關公衆容易誤認爲“江南宋城”景區與宋城公司及所經營的“宋城”景區存在關聯;瑞宏公司對宋城公司註冊的“宋城”商標提起40餘起商標權無效和撤銷請求,試圖否認“宋城”商標權利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本案中,涉案景區“江南宋城歷史文化旅遊區”位於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的河套老城區,系國家4A級景區,在地理位置上屬於“江南”的範圍。贛州市歷史悠久,至今保有宋代的城市佈局以及衆多的宋代文史古蹟,被譽爲“宋城博物館”。贛州市政府曾於1994年、1995年舉辦過“中國贛州宋城文化節”,《人民日報》等國內主要媒體進行了報道。

最高人民法院認定,瑞宏公司在涉案景區入口以及景區內的公共設施上使用“江南宋城”“江南·宋城”“宋城”等標識,系向社會公衆傳達該景區所承載的宋代歷史、建築、人文等信息;同時,亦符合作爲景區簡稱使用的慣例。

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一、撤銷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浙民終169號民事判決;二、撤銷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111號民事判決;三、駁回宋城演藝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