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設道路人行道長青苔 男子滑倒請求百萬國賠法官判準

基隆市林男走在長青苔的社區私設道路人行道,滑倒後受傷,訴請國家賠償193萬元。基市府辯稱,僅曾依府定計劃維護瀝青混凝土道路,人行道非市府管理。法官審理後指出,市府維護道路排除人行道,牴觸法令無效,應負過失賠償責任。林男滑倒要負四成責任,計算損害金額後,判市府要賠林約107萬元。全案可上訴。

林姓男子向基隆地方法院起訴主張,110年3月10日下午4點多,他走在樂利二街62巷人行道,因爲地面長滿青苔溼滑,造成他滑倒並往後仰,導致左腰及下背部扭傷、拉傷、右腕部挫傷,並引發腰薦椎椎間盤突出復發。

林男指樂利二街62巷雖是私設巷道,但長久供公衆使用,市府也納入管理,並因市府管理維護有缺失,才造成他受傷,要求市府賠償醫費18萬8127元、往返醫院車資7萬900元、看護費7萬5000元、不能工作損失129萬6000元及精神慰撫金30萬元,合計193萬零27元。

市府答辯指出,樂利二街62巷是建商在1994年間推案時,在私有地興建的私有道路,並在路旁鋪設人行道。市府原本未介入維護道路,僅在「基隆市政府辦理轄內非封閉型社區道路路面維護計劃」2016年3月1日編定時,針對社區內瀝青混凝土道路維護,但不包括路燈、水溝或人行道等相關附屬設施。

市府表示,林男滑倒造成受傷的人行道屬私人土地,也非公共設施用地,非市府管理維護範圍,林男依據國家賠償法請求市府賠償並無理由。縱認市府應負管理維護責任,林男行走長青苔的人行道,應避開或謹慎慢行,不慎滑倒也有過失,請求依比例減輕賠償責任。

法官指出,樂利二街62巷屬具有公共地役性質的既成道路,且位在基隆市都市計劃區域內,當屬市區道路條例所稱的市區道路。市府抗辯人行道在私有土地上,土地所有權人負有管理維護責任堪採信,但並未排除他人或行政機關依其他法律所應負責任。

法官說,依公路附屬設施設置管理要點規定,市區道路人行道由地方政府維護管理,至於市府提出的非封閉型社區道路路面維護計劃,屬地方機關在職權範圍定頒的命令,市府雖在計劃中明文將人行道排除在管理權限之外,因牴觸公路附屬設施設置管理要點自屬無效。

林男請求國賠,法官認爲依法有據,並覈算所受損害包括醫療費用18萬8127元、看護費用7萬5000元、往返醫院車資7萬零100元、不能工作損害119萬9988元、精神慰撫金25萬0000元,合計178萬3215元。

法官指出,林男明知人行道已生青苔且地面溼滑,本應注意迴避青苔路面或小心慢行,卻疏忽而未能避開,導致不慎滑倒受傷,應負40%過失責任,並以市府負60%過失責任計算,判決市府應賠償林男106萬9929元。

基隆市林男走在長青苔的社區私設道路人行道滑倒受傷,請求國家賠償。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市府應負六成過失責任,判賠約107萬元。記者邱瑞傑/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