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覺失調患者偷車又打人 法官認喪失判斷能力改判無罪
思覺失調患者偷車又打人,屏東地院法官一審判無罪。(林和生攝)
罹患思覺失調的鄭姓男子,去年10月在停車場內隨手牽走一臺摺疊式腳踏車便欲離開,遭停車場管理員發現後出面制止,並當場扭打;屏東地院簡易庭審酌後依竊盜罪判刑拘役50日,經上訴後法官認爲,鄭男犯案當時已喪失判斷能力,改判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鄭男在停車場內看到一臺紅色摺疊式腳踏車停放在內,且無人看管,順手便牽走車輛,且自顧自得騎走,管理員透過監視錄影器發現,旋即趨前攔阻,更因一言不合發生扭打,黃姓女車主事後到場立刻報警逮人。
鄭男向法官坦承,確實牽走腳踏車,但強調是腦海中一直有個聲音,要他牽走這輛腳踏車,鄭男母親也說,兒子患有精神疾病,對於外界事物缺乏辨識能力,應屬於心神喪失之人。
法官爲求慎重起見,請來屏安醫院醫師鑑定,精神科專科醫師參酌鄭男病歷及全案所檢附的卷證資料,鑑定結果出爐,認爲鄭男罹患思覺失調症,案發當時思緒、行爲均受到疾病相關命令式聽幻覺及現實判斷能力障礙影響,未能辨識此次受到幻覺影響而出現的行爲屬於竊盜犯行。
因此認定行爲時的精神狀態應可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之「行爲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爲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爲能力」。
承審法官認爲,原審未及審酌上情而以簡易判決處刑,所踐行程序即有瑕疵,因此合議庭依通常程序審判後,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