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平昌縣:財政安排資金200萬元,鼓勵房企走出去開展促銷活動

5月31日,四川省巴中市平昌縣發佈關於印發《平昌縣進一步促進城區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措施》主要從支持住房合理需求、推動商品房去庫存、緩解企業資金壓力、強化房地產市場監管及強化要素保障等方面提出了12條相關措施。

首次購買商業用房最高給予50萬元裝修補貼

文件提出,給予購房補貼,並明確補貼發放的標準。

在縣城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給予200元/平方米購房裝修補貼,每戶最高補貼不超過3萬元。在縣城區購買新建商業用房且首次交易的,按規定給予房屋成交價款2%的購房裝修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對平昌縣戶籍外來平購房的,在享受普惠性政策基礎上,再給予50元/平方米補貼;對平昌籍農村進城戶在縣城購房的,在享受普惠性政策的基礎上,再給予50元/平方米補貼;對縣城內購買二套房及以上的,在享受普惠性政策的基礎上,再給予50元/平方米補貼;對在外務工和就業人員回平購房的給予交通補貼3000元/套。

對購買縣城區新建地下車位且購買價格每個不高於3.5萬元(含3.5萬元)的,給予購買人每個車位3000元補貼;購買價格每個在3.5萬元—4.5萬元(不含3.5萬元、含4.5萬元)的,給予購買人每個車位1500元補貼。每戶最多享受2個車位補貼政策。

同時,平昌縣還鼓勵引進人才領取購房券兌現安家補助,對選擇領取購房券的,購房券金額在領取現金金額的基礎上上浮25%。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引進人才領取的購房券,僅限本人是商品房買受人或共同買受人在縣城區購買商品住宅使用,購房券可以用於支付商品住宅首付款。引進人才在服務期內調離(含辭聘、解聘)平昌縣,需在離職前按比例返還安家補助。

鼓勵促銷:優惠價格不計入商品房申報價格調控範圍

鼓勵企業促銷。通過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展團購活動,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外推介促銷(已享受政府給予特殊政策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享受本政策獎補優惠),舉辦城區線上、線下房交會等配套措施,助力房地產業擴需求、去庫存、促銷售。

具體而言,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結合項目實際,在政府補貼的基礎上,對在縣城區組團購買5套及以上新建商品房的購房羣體,另行給予讓利優惠,優惠價格不計入商品房申報價格調控範圍。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同時購買商品房和地下車位的購房人給予特別優惠價格,優惠價格不計入商品房申報價格降幅比例範圍。

單個房地產開發項目在本措施有效期內,向平昌縣戶籍外購房者累計銷售新建商品住房(網籤備案面積)達到以下面積的,按規定分別給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金獎補:0.5萬(含)至1萬(不含)平方米的獎補50萬元,1萬(含)至2萬(不含)平方米的獎補100萬元,2萬(含)平方米以上的獎補200萬元。

鼓勵企業走出去開展促銷活動,縣級財政安排資金200萬元,發揮媒介作用,結合“線上+線下”互動模式,積極瞄準廣東、福建、江蘇等省外平昌籍人士聚集重點城市,省內各市(州)、省外購房羣體開展系列宣傳推廣活動,組織開展房地產交易展示會,多形式、多渠道加強城市品牌宣傳,挖掘本地客源,吸引平昌籍人員回(在)平購房置業。鼓勵房產企業與集體經濟組織合作,開展房產促銷。

對當年新增入庫,商品房銷售額達3000萬元(含)且有開發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法人單位,給予獎勵10萬元;商品房銷售額達5000萬元(含)且有開發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法人單位,給予獎勵20萬元;商品房銷售額達1億元(含)且有開發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法人單位,給予獎勵50萬元。

對在庫時間存續一年以上且有開發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法人單位,年商品房銷售額達5000萬元(含)給予獎勵10萬元;次年商品房銷售額達4000萬元(含)給予獎勵5萬元。

打通商品房向保障性住房轉化的渠道

積極推行安置還房“房票制”,新的房屋徵收和徵地拆遷項目原則上實行“房票制”安置。對城市更新、地質災害避險搬遷、重大項目建設搬遷、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拆除房屋的,充分保障被徵收人的住房需求,對未開工建設的安置還房,不再開工建設,鼓勵被徵收人選擇“房票制”安置。相關安置責任主體可採取公開採購選擇安置房源。“房票制”安置另行制定專門優惠措施,選擇“房票”安置的拆遷安置戶,不再享受本措施規定的其他相關補貼政策。

文件要求,支持存量商品房發展保障性住房。打通商品房向保障性住房轉化的渠道,明確存量商品房、存量商業用地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條件及應享受的優惠政策。

文件顯示,可通過收購、合作方式盤活保交樓等存量商品房用於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人才公寓。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本着盤活存量的原則,通過改建、改造等方式將閒置的商品房發展爲保障性租賃住房。

支持存量商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對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含未建、在建工程),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羣衆意願的前提下,允許用於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平昌縣進一步促進城區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措施》原文如下:

一、強化住房消費

(一)給予購房補貼

1.在縣城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給予200元/平方米購房裝修補貼,每戶最高補貼不超過3萬元。

2.對平昌縣戶籍外來平購房的,在享受普惠性政策基礎上,再給予50元/平方米補貼;對平昌籍農村進城戶在縣城購房的,在享受普惠性政策的基礎上,再給予50元/平方米補貼;對縣城內購買二套房及以上的,在享受普惠性政策的基礎上,再給予50元/平方米補貼;對在外務工和就業人員回平購房的給予交通補貼3000元/套。

3.在縣城區購買新建商業用房且首次交易的,按規定給予房屋成交價款2%的購房裝修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

4.對購買縣城區新建地下車位且購買價格每個不高於3.5萬元(含3.5萬元)的,給予購買人每個車位3000元補貼;購買價格每個在3.5萬元—4.5萬元(不含3.5萬元、含4.5萬元)的,給予購買人每個車位1500元補貼。每戶最多享受2個車位補貼政策。

5.鼓勵引進人才領取購房券兌現安家補助,對選擇領取購房券的,購房券金額在領取現金金額的基礎上上浮25%。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引進人才領取的購房券,僅限本人是商品房買受人或共同買受人在縣城區購買商品住宅使用,購房券可以用於支付商品住宅首付款。引進人才在服務期內調離(含辭聘、解聘)平昌縣,需在離職前按比例返還安家補助。

(二)鼓勵企業促銷

1.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結合項目實際,在政府補貼的基礎上,對在縣城區組團購買5套及以上新建商品房的購房羣體,另行給予讓利優惠,優惠價格不計入商品房申報價格調控範圍。

2.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同時購買商品房和地下車位的購房人給予特別優惠價格,優惠價格不計入商品房申報價格降幅比例範圍。

3.單個房地產開發項目在本措施有效期內,向平昌縣戶籍外購房者累計銷售新建商品住房(網籤備案面積)達到以下面積的,按規定分別給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金獎補:0.5萬(含)至1萬(不含)平方米的獎補50萬元,1萬(含)至2萬(不含)平方米的獎補100萬元,2萬(含)平方米以上的獎補200萬元。

4.鼓勵企業走出去開展促銷活動,縣級財政安排資金200萬元,發揮媒介作用,結合“線上+線下”互動模式,積極瞄準廣東、福建、江蘇等省外平昌籍人士聚集重點城市,省內各市(州)、省外購房羣體開展系列宣傳推廣活動,組織開展房地產交易展示會,多形式、多渠道加強城市品牌宣傳,挖掘本地客源,吸引平昌籍人員回(在)平購房置業。鼓勵房產企業與集體經濟組織合作,開展房產促銷。

5.對當年新增入庫,商品房銷售額達3000萬元(含)且有開發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法人單位,給予獎勵10萬元;商品房銷售額達5000萬元(含)且有開發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法人單位,給予獎勵20萬元;商品房銷售額達1億元(含)且有開發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法人單位,給予獎勵50萬元。

6.對在庫時間存續一年以上且有開發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法人單位,年商品房銷售額達5000萬元(含)給予獎勵10萬元;次年商品房銷售額達4000萬元(含)給予獎勵5萬元。

二、推行“房票”安置模式

積極推行安置還房“房票制”,新的房屋徵收和徵地拆遷項目原則上實行“房票制”安置。對城市更新、地質災害避險搬遷、重大項目建設搬遷、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拆除房屋的,充分保障被徵收人的住房需求,對未開工建設的安置還房,不再開工建設,鼓勵被徵收人選擇“房票制”安置。相關安置責任主體可採取公開採購選擇安置房源。“房票制”安置另行制定專門優惠措施,選擇“房票”安置的拆遷安置戶,不再享受本措施規定的其他相關補貼政策。

三、支持存量商品房發展保障性住房

(一)可通過收購、合作方式盤活保交樓等存量商品房用於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人才公寓。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本着盤活存量的原則,通過改建、改造等方式將閒置的商品房發展爲保障性租賃住房。

(二)支持存量商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對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含未建、在建工程),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羣衆意願的前提下,允許用於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三)通過支持存量商品房發展保障性住房(一)(二)項規定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按規定享受國省補助資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減免、銀行信貸、水電氣價格商改民等政策。

四、調整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

(一)提高公積金貸款額度,雙繳存人家庭最高貸款額度提高到80萬元,單繳存人家庭最高貸款額度提高到50萬元。

(二)增加“又提又貸”,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同一套住房可以先申請提取部分公積金用於購房後再申請貸款(需留夠貸款額度計算基數),提取和貸款金額不超過所購房屋總價。

(三)允許“商轉公”貸款,在巴中市轄區內商業銀行已辦理住房按揭貸款的公積金繳存人(含異地繳存人),符合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的,可申請辦理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

(四)實施“帶押過戶”,積極推進靈活就業人員繳存擴面,讓更多羣衆享受公積金惠民政策。

五、優化土地利用管理

(一)已建、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商業用房,在保證公共配套的前提下,經法定程序批准,並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後,可改變建築使用功能,用於教育培訓、文化、旅遊、康養、高新技術等公益性或經營性用途。

(二)新供應(以簽訂合同時間爲準)的居住或商住混合用地所需配建服務於社區的服務站、文化活動站、體育活動室、衛生服務站、辦公服務與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生活垃圾收集點、公共廁所,納入土地出讓條件的,可不計入容積率,建成後無償移交。

(三)商業用房庫存大、商品住宅待售週期短的地區,在符合規劃要求和有關規定條件下,可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將已繳清全部土地價款、未辦理預售許可的存量商業用地按程序調整一定比例爲住宅用地;存量商住用地按程序調整住宅和商業用地的比例。經批准由商業用地調整爲商品住宅用地項目,所在的相鄰、相近及均質區域內,一定時期內暫停新增同類商業用地供應。

(四)具備獨立分宗條件的已出讓宗地,在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後,可申請辦理分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對建設體量大、週期長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可以分期驗收。

(五)對新出讓的房地產開發用地和非企業自身原因未開工建設的已出讓用地,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繳納不低於50%的土地出讓價款後,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繳款憑證,即作爲使用土地證明,可實行分期開發,剩餘土地出讓價款可在1年內繳清。分期開發用地面積及計容建築面積比例不超過繳納土地出讓價款比例,按“容缺後補”原則,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六)在編制中心城區詳細規劃時,合理測算各區域人口規模,科學配置幼兒園、農貿市場等設施,不再以單獨地塊進行測算。探索新開發樓盤配建幼兒園不計容。

六、提升商品住房品質

(一)鼓勵打造高品質宜居住房,適應改善性住房需求,適度提高大平層、大戶型、複式躍層等住房供應,鼓勵建設精裝修住房。

(二)鼓勵開展城市森林花園建築試點,城市森林花園建築的公共平臺、空中花園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公共平臺綠化面積按規定折算後,計入項目綠地率。

(三)切實加強和規範商品房項目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管理,鼓勵高品質住房按四川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等級聘請不低於AA級物業服務企業,指導住宅物業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按質價相符的原則進行收費。

(四)推廣綠色建築標準應用於居住建築,鼓勵房地產開發項目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鼓勵商品住房全裝修交付,不斷提升健康、安全、宜居性能。

七、優化商品房預售管理

(一)實行商品住宅預售價格申報管理,實際成交價格降幅不得超過申報價格的10%、漲幅不得超過申報價格的10%,房地產開發企業結合市場情況,每年可調整兩次申報價格。

(二)根據建設工程造價、項目交付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預售資金監管額度,進一步優化預售資金提取。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按要求以銀行保函等替代預售資金保底金,或以可售商品房爲預售資金保底金作擔保。

八、提高地下車位利用率

(一)編制縣城區停車規劃,統籌地下、地上停車位配置,地面停車位應根據周邊小區車位配套、人口密度等因素合理配置。地下車位配置充足的小區、商業綜合體,周邊一定範圍內原則上不施劃佔道地面車位(利用後退紅線施劃,納入項目統一物業管理的除外)。

(二)合理確定新建商住項目地下車位配建比例,新出讓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且未開工建設的房地產開發用地,結合項目所在區域實際情況,可按“每100平方米計容建築面積配置0.8個地下車位或戶均不少於1個”的比例合理設置。

(三)商業建築周邊允許按商業配建車位數的30%在退界用地施劃地面停車位,納入項目統一經營管理和維護。在房地產開發企業承諾商業地下停車位不分割出售,且和住宅車位統一經營管理,能實現商業、住宅錯峰停車的前提下,允許商業地下車位合併計入住宅地下停車位,合併計算後住宅地下停車位不低於每100平方米計容建築面積配置0.8個。

(四)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同時購買商品房和地下車位的購房人給予特別優惠價格,優惠價格不計入商品房申報價格降幅比例範圍。鼓勵各類市場主體收儲閒置的地下車位,統一經營管理。

(五)在土地供應時,地下車位建設內容已納入供地意見、地塊規劃條件和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的,依申請直接辦理地下車位不動產權登記。土地供應時,地下車位建設內容未納入供地意見、地塊規劃條件和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的,按對應樓面地價的10%補繳土地出讓金後,再依申請辦理地下車位不動產權登記。登記費按商品住房標準執行。

九、落實金融支持政策

(一)鼓勵金融機構加大房地產項目融資支持,積極提供施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併購貸款,保持房地產開發貸款平穩有序投放。鼓勵銀行機構按首付比例和貸款利率下限,加大個人住房貸款投放。支持金融機構針對進城農民的收入特點、還款能力,推出專門信貸產品,優化降低貸款條件。全面落實二手房“帶押過戶”政策。

(二)搭建銀企溝通平臺,鼓勵銀行機構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貸款、信託貸款等存量融資通過存量貸款展期、調整還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推動金融機構切實落實金融支持房地產市場健康平穩發展16條措施要求,用好保交樓專項借款、保交樓貸款支持計劃等政策工具,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爲專項借款支持項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資支持,促進項目按時交付。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危困房企項目併購重組。

(三)鼓勵支持商業銀行對商品房按揭貸款保證金按不超過2%的比例設置,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後退還已留存保證金的50%,取得竣工驗收備案後退還已留存保證金的25%,辦理不動產權證後退還已留存保證金的25%。

十、加大助企紓困力度

(一)對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超過3個月。對應繳納的欠稅及滯納金,可以先行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滯納金。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由建設單位書面承諾,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可在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前繳納50%,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後一年內全部繳清。

(三)在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前,施工圖經審圖機構審查,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可開展放驗線現場測繪、土石方開挖等前期工作。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後,方可辦理驗線行政審批手續、進行房屋主體結構施工。

(四)大力推行“交房即交證”,進一步優化竣工驗收備案,房地產開發項目在取得規劃條件覈實、土地核驗、消防驗收、竣工驗收報告的前提下,對城建檔案等可容缺受理的資料,建設單位作出限期提交承諾,可容缺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容缺受理承諾期滿未完成資料提交的,備案部門依法處理。稅務部門依法依規優化稅收徵管措施,積極支持辦理不動產權證。

(五)推進“問題樓盤”化解處置,出臺“問題樓盤”驗收指導意見,解決辦證難問題。探索建立“問題樓盤”應急週轉金制度,對主體工程已完工且後續可實現收入能夠覆蓋資金缺口的項目,按照“一事一議”方式,可動用應急週轉金實施後續工程,再依法向有關單位追償。

(六)落實“白名單”制度。主管部門要主動積極指導滿足融資五個基本條件(處於在建施工狀態,或短期停工但資金到位後能馬上覆工、完成建設交付使用的項目;有與融資額度基本匹配的抵押物或抵押擔保;已確定一家貸款主辦銀行,建立監管制度;預售資金未被抽挪,已經追回或在申報期限內能夠追回資金的項目;已制定貸款使用計劃和項目完工計劃)的開發企業積極申報納入銀行貸款“白名單”,給予融資支持。

(七)鼓勵聯合開發。鼓勵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或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之間聯合開發,共擔風險,共享收益。

(八)支持解封解套。針對土地、房源被查封的項目,支持法院積極協調土地、房源原查封法院,通過變更執行措施釋放可售房源,允許企業銷售,銷售資金按比例償還原債權債務。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被法院凍結後,法院依法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解除凍結相關工作。

(九)降低企業開發成本。依法推行水電氣安裝市場化,對有安裝資質企業實施的項目一經驗收合格的,相關專營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入戶接入連通。依法有序放開商砼市場,加強價格管理,降低開發成本。

十一、強化房地產市場監管

(一)開展聯合檢查。持續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強化部門聯動,健全聯合執法、聯合懲戒機制,加大房地產市場亂象整治力度,嚴厲查處房地產開發領域虛假宣傳、囤積房源、惡意炒作、“黑中介”和逃避資金監管等違法違規行爲,維護購房人合法權益。

(二)加強價格監管。供水、供電、供氣部門要做好服務保障工作,確保項目需求,有關部門要做好水電氣價格監管工作,對沙、石子、水泥、鋼材、商砼等主材做好價格監管,發佈市場信息價,減輕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壓力。

十二、強化要素保障

財政局、住建局、徵收中心等相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

本措施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實施期間,若國家、省、市出臺相關支持政策,按照國家、省、市新政策執行。原《促進平昌縣城區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十條措施》(平昌府辦函〔2022〕9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