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欄/調高我國最低稅率 不利企業競爭

爲了因應全球許多國家陸續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Pillar 2或Global Minimum Tax, GMT),據報載政府正在評估是否要將臺灣營利事業的「最低稅負」 (即所得基本稅額或Alternative Minimum Tax, AMT)稅率從12%調高到15%。

政府原本美意是爲了保護臺灣的稅基及課稅權不致被其他國家取得,但是臺灣的AMT與GMT存在許多根本性差異,筆者建議政府應直接導入GMT,而非調高臺灣AMT的稅率,進而造成削減臺灣企業競爭力、降低跨國企業投資臺灣的吸引力,導致無法推動原本用意良善的產業政策。

臺灣AMT與GMT主要有以下幾點不同:

(1) 適用對象

AMT普遍適用於臺灣公司,即使不是大型跨國企業,也可能面臨提高的稅率;GMT則只適用於合併營收超過7.5億歐元(約合臺幣250億元)的跨國集團,並不針對低於此合併營收的企業進行額外課稅。

(2) 目的

AMT確保有大量免稅所得的臺灣企業繳納最低稅負,但不考慮跨國企業全球所得;GMT確保跨國企業對其全球利潤繳納最低稅負,從而解決稅基侵蝕和利潤移轉問題。

(3) 稅基

AMT的稅基是針對臺灣企業的應稅所得,並加回各種免稅所得;GMT則是針對合併報表內的全球各個企業個體的財務會計淨利潤開始,並根據特定項目進行調整,如內部股息、股權買賣損益和某些暫時性差異等來計算各國的應稅所得。

(4) 豁免機制

AMT缺乏此類過渡性條款,可能導致企業突然面臨重大稅務負擔;GMT提供過渡期間的豁免機制讓企業有時間調整結構和運營,以符合新規定。

基於上述不同處,直接提高臺灣AMT稅率而非直接進行GMT的立法可能產生以下的潛在缺點:

(1) 國內企業租稅負擔增加

對於未達GMT門檻的中小型企業而言,調高AMT稅率使得中小型企業面臨不必要的租稅負擔,而導致業務活動縮減並阻礙經濟成長。對於大型跨國集團來說,AMT未考慮集團全球稅務狀況及GMT規則,舉例而言,若集團在臺灣已符合GMT豁免機制無需繳納補充稅,或依GMT規則計算有效稅率已達15%,卻可能因AMT稅率調高產生額外稅額。

(2) 臺灣在全球競爭力的負面影響

AMT未像GMT提供實質投資免稅額,如僅提高稅率而無相應補償機制,將造成臺灣企業加重租稅負擔,影響跨國企業來臺投資意願,使跨國企業將業務轉移到租稅較具競爭力地區,降低臺灣作爲商業中心的吸引力,而阻礙臺灣的全球競爭力發展。

(3) 臺灣稅制與國際分歧

歐盟及亞太許多國家導入GMT是以專法處理而不是修正原本的所得稅制,若臺灣以提高AMT稅率來因應GMT,此做法實與國際立法方向完全分歧。

鑑於上述考量,筆者建議政府應直接導入符合國際標準的GMT,而非調高臺灣AMT的稅率,才能夠提供企業更符合國際標準及更公平的稅務法規環境。

(作者是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營運長許祺昌、全球稅務主持會計師曾博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