漱口水害酒測超標 當庭漱口還清白
郭姓男子酒測超標,堅稱酒測前曾使用含酒精漱口水,桃園地方法院法官當庭勘驗實測漱口水,酒測仍超標,判無罪。(賴佑維攝)
桃園市郭姓男子去年底移車撞到抽水馬達,酒測值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58毫克,郭男否認喝酒,並強調剛用了含酒精的漱口水所致,警方仍依公共危險罪嫌將他送辦。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當庭勘驗,郭使用同款漱口水,隔3分鐘再用礦泉水漱口後測量,酒精確實超標,因此判處郭男無罪,本案可上訴。
郭去年12月晚間駕車撞上路邊抽水馬達,員警獲報到場,對郭酒測,數值超標達每公升0.58毫克,依法移送,桃園地檢署也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郭男開庭時喊冤,指當天移車沒喝酒,案發前已刷牙漱口準備睡覺,並稱用的市售的含酒精漱口水,酒精成分爲21.6%,酒測出現酒精反應是受漱口水影響。
法院勘驗警員密錄器,員警到場要求酒測,郭即表明剛用過漱口水。按照工研院及學者研究顯示,15分鐘時間足以消除口氣對於測試結果的影響,但郭酒測前10分鐘曾使用含酒精的漱口水,的確可能影響酒測值。
法院要求警員攜帶同型號的酒精測試器,並由郭攜帶未拆封的同款漱口水當庭勘驗,郭初測時,酒測值爲0;隨後使用漱口水,3分鐘後再以礦泉水漱口,酒測值高達每公升2.12毫克。
法院說,酒測時郭曾告知員警使用漱口水,但員警詢問24小時內有喝酒嗎?郭也說沒有,而酒測前未間隔15分鐘。法院也提到,警員證稱當時郭沒酒味,但若酒測值已達每公升0.56毫克,難以想像身上竟能毫無酒氣。
雖然檢方稱,郭無法證明實際真的有使用漱口水,但法院認爲,檢方應提出實質舉證責任,但檢方起訴無法排除是漱口水造成,因此判郭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