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金額特別巨大”,標準是什麼?

據最高檢11月21日消息,中國南方電網公司原紀檢組組長龍飛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調查終結,最高檢指定煙臺市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煙臺市人民檢察院已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稱,龍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近期,被訴“受賄金額特別巨大”的,還有中石油集團原董事長王宜林、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周清玉等。

“受賄金額特別巨大”的標準是什麼?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16年頒發的《關於辦理貪污賄賂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受賄金額和量刑規定了四種情形:一,貪污或受賄三萬以上不滿二十萬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貪污或受賄二十萬以上不滿三百萬的,應當認定爲“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貪污或受賄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四,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作者:韓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