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廠房屋頂施工工人踩空摔死 僱主遭判刑2年賠349萬

黃姓男子在施工廠房屋頂墜落地面慘死,廖姓僱主遭遺孀求償千萬餘元,彰化地院法官審理後判賠349萬元,且僱主還須坐牢兩年。(資料照)

48歲黃姓男子前年初隨廖姓僱主和同事到埔心鄉一家食品工廠施做廠房屋頂工程,未穿戴安全帽、帶,就貿然爬上屋頂且不慎失足踩破浪板,摔落地面傷重不治。黃男妻子怒告求償,廖男因過失致死遭判刑2年,還被黃男妻兒求償1016萬元,法官審理後判賠349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雲林縣64歲廖男經營防水塗料工程行,前年3月22日一早帶着黃男等5名員工進場施工,衆人抵達食品廠後,廖男僅分配完屋頂、地勤工作人員後就匆匆離開,回去處理次子喪事。

負責地勤工作的黃男,卻未做任何防護措施爬上屋頂,不慎踏穿、踩破屋頂的塑膠採光浪板,當場從6.5公尺高的屋頂墜落地面,體腔破裂骨折出血,傷重不治,留下40歲的王姓妻子和19歲的獨子。

王女認爲廖男未督促員工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害丈夫枉死,顯有職安缺失,憤而提告過之傷害致死,並和兒子兩人共同求償,包含喪葬費、扶養費和精神慰撫金逾千萬元。

廖男辯稱,已交代黃男是地勤人員,不必上屋頂,黃男卻擅自爬上去纔會發生意外,同事也證稱,上工前黃男還在老闆住處附近飲酒,恐因此影響判斷能力。

彰化地院法官認爲,廖男身爲工程負責人,卻未在作業屋頂設置安全通道、防墜措施,亦未指派高空作業主管監督勞工使用防護工具,即因處理私事一走了之;實際上經查,所有工人都無安全裝備,上屋頂的2人只能各憑本事、運氣行走,存在相當風險。

法官審酌,案發迄今廖男未賠償黃男家屬損失,明知有職安疏失,還推託是被害人自身問題、無悔意,重創被害人家屬心理,犯後態度惡劣,縱使廖男冶喪分身乏術,仍不斷安排工作,認定廖男過失與黃男之死具備因果關係,而黃男飲酒後仍能開車至工作地點,判斷力影響有限,因此判處廖男2年徒刑。民事求償部分,駁回扶養費,喪葬費與慰撫金經審理後,共判賠34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