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籤不該“找不到、看不清、看不懂”

爲了規範食品生產經營者標籤標註行爲,加強食品標籤監督管理,保障消費者清晰辨識食品標籤合法權益,6月28日,市場監管總局發佈《食品標籤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爲期一個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爲2024年7月27日)。徵求意見稿提出多項強化措施,在加強食品安全監管的基礎上,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6月30日《華商報》)

食品標籤,是指預包裝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圖形、符號以及一切說明物,被稱爲食品的“身份證”,記載了廠家、生產日期、保質期、配料以及營養成分等信息。食品標籤是食品生產經營者向消費者傳遞食品信息的載體,也是消費者瞭解食品成分、特徵等重要信息最直接、最普遍的方式,是消費者選擇商品的重要依據。換言之,食品標籤雖小,卻和食品安全息息相關,關乎消費者的切身利益。這決定了食品標籤理所應當清晰易懂,一目瞭然,讓消費者找得到、看得清、看得懂,真正爲消費者購物選擇時發揮出參考作用。

但是,長時間以來,市場上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成分等信息“字太小、顏色淺、藏得深、不易算”等問題頻頻出現,飽受詬病。像是標註文字太小又密、字體不規範、配料表信息存爭議;透明包裝印灰字、紫色包裝印黑字,找準角度纔看得見;生產日期寫“見袋身”“見封口”,但就是找不到;保質期需要計算判斷過期日期;網售食品標籤遮遮掩掩……食品標籤的這些“找不到、看不清、看不懂”等問題,不僅考驗消費者的“眼力”,而且考驗消費者的“腦力”,給消費者選購食品帶來了不便,特別是讓老年消費者十分苦惱。

實際上,從法律角度說,食品安全法、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對食品標籤有諸多規定,明確了食品標籤應當標明的事項。但只是籠統規定食品的標籤、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註,容易辨識,食品標籤的具體位置、顏色等沒有明確、詳細規範。這就讓食品生產廠家有空可鑽,致使食品標籤“找不到、看不清、看不懂”等問題頻現。

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食品標籤監督管理辦法》,則從多個方面進一步規範細化食品標籤標註,對當下食品標籤“找不到、看不清、看不懂”等問題提出了優化改進之策。比如,辦法對預包裝食品標籤上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的尺寸、背景顏色等信息進行了明確規定,生產日期、保質到期日不能很隱蔽,需要在主要展示版面顯著標註,在最外層包裝上標註等。再比如,嚴格食品名稱標註要求,預包裝食品標籤上應當標註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名稱,意味着食材配料要說明白,不能模棱兩可玩虛的。可以說,這些新規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務實性。這在客觀上有助於更好地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等合法權益,提高消費便利度,真正發揮出食品標籤爲消費者購物選擇提供參考功能作用。

當然,隨着辦法的出臺,我們希望市場監管部門進一步強化執法,食品企業自覺嚴格按照新規主動積極整改,消費者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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