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完善訴願制度 設立首席政府律師辦公室(陳長文)

引進「首席政府律師辦公室」對人民與政府皆有利:人民權利能獲得較爲「妥」與「速」的保障;人民因信賴訴願制度而不需提起訴訟,使行政法院能減少案件負荷。(圖/達志影像)

書寫畢〈訴願制度的選擇題 徹底翻修或廢除?〉一文後,筆者深感意猶未盡,故撰寫此一續篇並建議「立法成立首席政府律師辦公室」。希冀新任總統、行政院長及立法委員能借鏡他山之石(如美國法),讓訴願及行政訴訟脫胎換骨。

訴願制度爲民國19年國民政府推動法制現代化的產物(國民政府爲廢除不平等條約包括領事裁判權),迄今已實施93年,卻仍未能達成訴願法立法初衷─即行政機關自我糾錯。令筆者感嘆,中華民國能有幾個93年讓吾人蹉跎?

筆者在訴願制度的存廢間掙扎。廢除訴願無疑是最簡易的作法,但筆者不捨已存在93年的訴願制度付之一炬,盼改革使其浴火重生。

吾人難以期待行政機關能做到「吾日三省吾身」的境界,因此須由品學兼優、行政閱歷豐富的首席政府律師,在不受不當影響之情況下,如風行草偃般伴隨其他訴願委員執行訴願審議工作,捍衛人權。略述拙見如下:

一、訴願委員會─能夠本着憲法精神取信人民嗎?

改革訴願委員會的組成,爲改革訴願制度的首要任務:現行《訴願法》及《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委員會設5到15人,社會公正人士、學者等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換句話說,訴願會中至少會有一半是外部公正人士(通常爲公法學者或律師),看似對人民權利有足夠保障。

但以筆者習法逾60年,也曾擔任過訴願委員的經驗,其實,外部「公正」人士不無可能會受到來自行政機關人情壓力影響,導致在人民與行政機關間難以定奪時,無法作出依憲法對人民「公正有利」的決定。偶見同業會在經歷中寫道「曾任訴願委員」,很難想像彼等會與行政機關站在對立面。

再者,訴願委員會人數過多,除了造成行政資源浪費,更使每一位委員的決定不再關鍵。筆者認爲設置5至7人即可,並在訴願決定書中載明每一位訴願委員的立場。

最後也最重要的─所有訴願委員當中,僅有首席政府律師來自行政機關,參下述。

二、首席政府律師辦公室成爲行政院轄下之獨立機關,負責憲法訴訟、訴願審議及協助人民親近法治

首席政府律師一職源自於美國(首任Solicitor General誕生於1870年),雖然隸屬於聯邦司法部,但首席政府律師不受黨派與政治影響,僅忠於憲法。在美國,首席政府律師甚至有「第十位大法官」之稱(美國最高法院共有九位終身職大法官),顯示其法治及人格素養相較大法官有過之而無不及。

筆者認爲,在我國適合擔任首席政府律師者,便是行政院主管法治、遵守憲法的政務委員,建議如下:

(一)設立「首席政府律師辦公室」爲獨立機關,掌管行政院所參與之憲法裁判及訴願審議,僅效忠國家及憲法,不受《行政院處務規程》第3條(包括院長交辦事項)之拘束。

(二)首席政府律師辦公室兼負提供人民親近並使用法律的諮詢服務(如美國司法部及歐盟設立Office for Access to Justice)。

在美國,司法部長被提名當大法官未必能通過參衆兩院的表決(如Robert Bork因曾經主導1973年水門案中的「星期六大屠殺」,而在1987年被參議院否決);反之,首席政府律師被提名大法官時皆能獲參衆兩院支持(如2010年獲提名之Elena Kagan)。

引進「首席政府律師辦公室」對人民與政府皆有利:人民權利能獲得較爲「妥」與「速」的保障;人民因信賴訴願制度而不需提起訴訟,使行政法院能減少案件負荷;藉由首席政府律師的主導,《訴願法》「行政機關自我糾錯」的立法初衷較能達成,行政機關亦能確保自身依法行政。逐漸地,中華民國能實現從「法制」進階爲上善若水的「法治」,也有助「良制」之奠基。

(作者爲前訴願委員〈撰寫不同意見〉、律師、法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