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陳時中嗨歌 最該查誰(吳景欽)

(圖/本報系資料照)

衛福部長陳時中去年6月間參與聚會飲酒嗨歌的影片外流後,參與該盛宴的賓客名單引起關注。陸委會下令徹查與會者之一的陳曉蓁,因爲她擔任福建平潭招商局副局長,可能有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但其實對於此次聚會,政府更該調查的應該是公務員是否違反廉政倫理規範。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臺灣地區人民不得擔任陸委會所公告禁止的大陸地區政治性機構之成員,違反者,可處10到30萬元罰鍰,若有妨害國家安全的行爲,還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是政治性、有害國安都屬極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易因主管機關的恣意解釋而產生因人而異的差別對待。

嗨歌影片陳時中說是在去年6月所拍,雖然當時已不是3級警戒,但全球疫情仍緊繃,作爲全國防疫的總指揮官,實應有比一般人更高的防疫意識。因此陳時中就算是臨時與會,但未戴口罩,亦未要求在場者做好防疫安全措施,事情曝光後,陳時中和賓客也都未受任何處罰,這對一向強調防疫等同作戰的疫情指揮中心而言,不啻是一大諷刺。

更令人側目的是,此場合中多爲政商名流,據傳有多位上市櫃公司負責人,甚至有涉及刑事案件者,難免讓人聯想其中可能涉及公務員利益衝突之問題。

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條規定,公務員在有涉及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就不應與之飲宴應酬。而在目前已確認的出席賓客中,除有商人、教授外,亦有涉及詐領健保費的醫師,這絕對與衛福部有實質的利害關係,陳部長就算真是臨時被邀約而於事前不知情,恐怕也得受到最嚴格的檢驗。

尤其在近兩年的疫情期間,衛福部不僅擔負起防疫總指揮的角色,更必須採購諸多的醫療藥品、用品及疫苗等,故參與此次聚會者若有相關企業的負責人在場,依《公務人員利益迴避法》第6條第1項,主管機關的公務員應迴避,若有違反,還可處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行政罰鍰。甚而若有涉政府採購而圖利私人者,還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即法定刑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圖利重罪來究責。

也因此,陳時中部長的這場聚會,該查的不只是陳曉蓁在大陸官方任職是否合法,廉政署或監察院廉政委員會更應主動調查,才能讓陳時中擺脫瓜田李下之嫌,證明他參與聚會的坦蕩。只是廉政署僅是法務部底下的三級機關,如今的監察院又具有高度的政治性,能否期待他們勇於任事,也考驗着我國廉政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能耐。

總之,對於防疫指揮官在疫情期間參與私人聚會,人民質疑的不只是唱歌飲酒違反防疫規定,更重要的是,在官商歡唱的場合是否有違反利益迴避之情事。

若是陳部長動輒以再傳影片就用散佈假新聞法辦作爲嚇阻,而不願接受調查證明自己的清白,恐怕只會讓人民產生更多的懷疑。

(作者爲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