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話》大律師稱呼的起源──民初法律人的風骨(三)
黃涵之先生任上海地方審判廳廳長,我們關係不同,一直時相過從,廳內一位名叫任琴父的推事,在外吃花酒,事聞於江蘇高等審判廳。廳長爲楊蔭杭,適逢司法改制,上對下可以命令行事,楊蔭杭遂以命令警告任琴父,並深斥黃廳長約束部屬不周。
涵之先生對楊蔭杭根本輕視,不予理會。我因正當壯年,遇事喜動意氣,從旁甚覺不平,由我撰稿,具涵之先生名還罵,油印散發全蘇各法院,事情遂擴大。楊蔭杭一怒之餘,下令上海地方審判廳全廳改組,連廳長以下通撤掉。但檢察官陳英,以其無理,籤請司法部處理。
司法部派了兩位分事,一爲沈應石,一位姓陳,查辦此事。其間章宗祥、曹汝霖原爲楊蔭杭生死之交,竭力袒楊,而司法總長許世英(靜仁)則主秉公從事,兩方爭執頗力,結果由司法部下令斥楊蔭杭措置失當了事。以後據傳,有人對章說,「謝某是個人材」,章說,「角色是角色,但我對他有成見」。這事過後,涵之先生掛冠而去。我仍繼續作我的律師。
談到當時律師界情形,趁這個機會,我可附帶講上幾句。現在的律師,都稱某某律師,有時候口頭稱呼某某大律師,不過是交際上客氣的話,自稱及招牌上的字樣,一律是律師,無大小之別,若有人自稱大律師,或招牌上寫明某某大律師,一定傳爲笑話。殊不知民國初元,上海律師,無不自稱大律師。登報及招牌,也一律稱大律師,竟沒有一個律師,不加「大」字稱號。
什麼緣故呢,因爲中國律師起源,是仿照在上海開業的外國律師而來的。上海律師以英租界爲最先開業。英國律師制度,原分大律師、小律師兩種,小律師只能辦初審輕微案件,大律師才能辦終審重大案件。並且有許多案件,不能直接就委託大律師,要由小律師轉送大律師,儼然成一階級。中國律師並無這種區別,但既在上海開業,相形之下,誰肯自居小律師,於是每一律師,都稱大律師,招牌上也仿照外籍律師的式樣,銅質橫式,中西兩種文字並列,這就是大律師稱呼的起源。
說起西文大律師名稱,當時相傳一個有趣的故事。有一個律師事務所,忽然來了一位高帽燕尾服的外國人拜訪,名片上是某某大律師(英文Barrister)。這位中國律師不通英語,從沒有外國朋友,弄得莫名其妙。見面一談(當然通譯傳話)才知道這位外國來賓,是英牛津大學的法學士,現在香港作律師,有事來滬,見了此地律師招牌上,多半寫有英文Barister字樣,以爲是他的同學,因爲英國牛津大學出身的律師,才稱Barrister,所以誤認。經解釋之後,才嗒然而去。
嗣後好多大律師,都將英文名稱,改爲Attorney,不稱Barrister,以免外國同學,再度光臨。後來我第二次到上海做律師時,就很少有人掛大律師的招牌了。那時(民國9年)上海律師公會,相當負責,對律師風紀,甚爲注意,除名片外,其他登報啓事及招牌字樣,不準於律師上加任何標榜文字,什麼博士,什麼前任某某官職,某某教授等等,都在禁用之列。現在譏諷人的,動輒說是海派,不知當時的海派,也還不是烏煙瘴氣的呢。
外籍律師,收取酬金,多數是分收性質,即是按件取費。總收包辦的辦法,好像不大聽見。中國同業,最初大半仿照外籍的辦法,談話、出庭、撰狀等等,都分別按時間、次數、件數計算。其辦法,談話是每次現付,其他工作是先交保證金若干(有保證人的也可免予先交),到了相當時期,多半是保證金將完,或到每週末(西例)、月底(中例),就由律師事務所開單計算,多退少補。
本文節選自《謝鑄陳回憶錄》,作者:謝鑄陳(蔡登山主編),出版:新銳文創(秀威資訊)。
但是中外風習,根本不同,外人重法律,中國重情感,外國律師不問委託人有無交誼,總是公事公辦,照章取費,毫不通融。中國人總覺得面子上不好意思,對陌生的人還好,若有絲毫關係,就很不便收取談話費,以及按次計算,如像西洋夫婦吃包飯坐電車,各開各帳的作風,我們實在追不上。就是委託人也覺得,分收辦法既麻煩,又不便計算這一場訴訟要多少費用,因此趨重於總收。以後中國同業,也就逐漸將分收辦法取消了。
但是中國律師而西化的,不是沒有。譬如我的朋友金泯瀾,他的事務所就有談話券制度。凡來見的,先要交大洋(當時通行幣是銀元)5元,買一張券,等於醫師的門診掛號券一樣,按號傳入,鐘點過了照加。又漢口律師張履鼇(美國法學博士,後來一度任南美某小國公使),也是全盤西化。
有一天他的朋友宴客,席上談起報上登載某訴訟案件法律問題,主人請教他,客人也有幾位同他討論。到了第二天,同他談話的主賓,每人都收到一張帳單,上載談話費若干元。大家都很詫異。主人去問他,說我什麼時候同你討論法律。他說,「不是那天吃飯席上講的嗎。」主人說,「那是隨便聊天,並不是對那個案件討論。而且在座的人,也沒有誰與那個案件有關係的呀。」他說,「我只知道討論法律就照章收費,不問你們有無關係,不然,其他客人同我談閒天的,爲什麼不向他們開帳單呢。」後來傳爲笑談,見了律師朋友,都先說一句,不敢對你說話,怕帳單到門呀。
【本系列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