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豐電力開發「環現差」過11年才動工 環團籲修環評法漏洞

地球公民基金會16日召開記者會指出,世豐電力開發案顯現環評法的嚴重漏洞,呼籲環境部修訂,環境部迴應,尊重司法判決,但未來會廣納各界意見,審慎研議納入未來適當時機修法參考。(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蔡佩珈臺北傳真)

世豐電力在花蓮縣執行「豐坪溪水力開發計劃」早在2009年通過環現差,直到2020年開始才施工,當地居民與環團不滿,請求環境部命世豐重做環現差,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敗訴。環團16日召開記者會指出,此案顯現環評法的嚴重漏洞,呼籲環境部修訂,環境部迴應,尊重司法判決,但未來會廣納各界意見,審慎研議納入未來適當時機修法參考。

「豐坪溪及其支流水力發電開發計劃」早在1999年通過環評,2000年取得經濟部核發的開發許可,即使世豐電力提出的環現差在2009年通過環境部審查,但因資金問題遲未施工,直到2019年被收購,2020年起才施作土建工程。

地球公民基金會議題部專員樑聖嶽指出,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之1規定,開發單位通過環評並取得開發許可後,超過3年沒有動工,必須提出環現差,以當下的環境重新檢視過去通過的環評計劃是否合適,環評法卻未明訂提出環現差次數,使得環境部認爲世豐電力提出1次即可,但該公司2020動工時間與距離2009年過審的環現,相差10餘年,卻不必再執行一次環現差,相當不合理。

法律扶助基金會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律師羅惠馨補充,法院判決書也指出環境資訊與預測無法切合環境變化,導致評估失真,是當前《環評法》應該重視的課題,很遺憾環評法漏洞,讓法院愛莫能助,無法做出合理判決。

地球公民基金會強調,環評法第16條之1未載明環現差需進行幾次,代表開發單位15年前作過1次環現差,無論停工多久都不必再行第2次,環境部應儘速修法,勿讓居民承受環境風險,也不要再用敷衍的態度面對環境變異的事實。

樑聖嶽表示,環評法修法應明訂,主體工程只要3年未動工,有相對應的環現差提出次數,避免此案狀況再發生,也避免開發單位以整地、挖土等「假動工」的方式,規避送審環線差。

環境部迴應,因環評法第16條之1沒有再次辦理環現差報告的依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沒有民衆所提違法情事,並作成「原告之訴駁回」判決,環境部尊重司法判決結果。

針對環團提出修正環評法第16條之1,應有再次提出第2次或多次環現差報告機制,環境部表示,會廣納蒐集各界意見,審慎研議納入未來適當時機修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