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醫藥企業如何做好稅務風險防控

生物醫藥企業稅務管理的易錯點。

7月26日,深圳市發改委發佈《關於印發〈深圳市促進生物醫藥產業集羣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等三個政策措施的通知》,大力促進生物醫藥產業、高端醫療器械產業和大健康產業的發展。生命健康企業往往涉及生命健康、智慧檢測、藥物研發等前沿領域,研發投入較大,對內部稅務管理的要求很高,需要高度重視風險防控。

易錯點1:

無償提供辦公樓未作視同銷售處理

生命健康企業往往採用集羣式管理。在集羣式管理模式下,一些企業的母子公司之間不僅在業務上緊密銜接,而且在財務處理上也是統一管理。這導致一些生命健康企業對無償提供使用的資產稅務處理不準確,引發涉稅風險。

◎典型案例◎

M公司是一家生物技術研發企業,租賃了一棟辦公樓,無償提供給子公司N公司經營使用。稅務人員在檢查時發現,對租賃甲辦公樓發生的租金和水電費,M公司憑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抵扣了進項稅額,但對無償提供給N公司使用的辦公樓,卻未作視同銷售處理。

◎分析提醒◎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爲,視同銷售貨物。案例中,M公司由於理解疏忽,將N公司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租金、水電費等相應的進項稅額,計入了自己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但未計算無償提供給N公司使用物業的視同銷售收入,不符合規定要求。

對於無償使用的項目,相關企業務必做好臺賬,仔細按規定覈算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準確計算應納稅額,確保不出現少計收入、多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

易錯點2:

常規性升級項目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研發投入較大,是生命健康企業的共性特點。在此過程中,準確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對生命健康企業來說非常重要。但是,一些生命健康企業在研發費用歸集時,誤將常規性升級項目納入其中,給自己帶來風險。

◎典型案例◎

生物技術研發企業Q公司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享受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但是,對於Q公司正在進行的某研發項目,稅務機關在梳理項目情況後認爲,該項目屬於產品的常規性升級,不能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於是,稅務機關委託市科技創新委員會,對該項目進行了鑑定。市科技創新委員會回覆稱,由於創新性不強、未見研究開發費用的財務資料等原因,Q公司該項目未通過鑑定,不能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分析提醒◎

根據相關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鑑定意見,科技部門應及時回覆意見。若經鑑定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企業在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時,要重點關注自己的研發項目是否符合政策要求。需要提醒的是,企業申報加計扣除時,應結合政策法規要求,如實申報加計扣除金額,並按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易錯點3:

將“配套採購”等同於“配套出口”處理

近年來,生命健康產業已經成爲全球一大熱點產業。“走出去”拓展海外市場,擴大國際影響力,實現在全球市場賽道的高速增長,是不少生命健康企業的選擇。但對於一些“走出去”的生命健康企業來說,進出口業務的涉稅管理,是風險高發區。

◎典型案例◎

醫療器械企業P公司主要從事氧化鋯瓷塊等口腔材料的生產與出口。稅務人員在風險應對時發現,從進項稅額構成來看,P公司發生的採購行爲,主要涉及氧化鋯粉等化學原材料,但在申報出口退稅時,卻將部分雕刻機等設備以視同自產的方式進行了申報。經與企業財務負責人溝通,稅務人員發現,這主要是因爲企業認爲,代客戶在國內採購的雕刻機等設備,可以一併退稅。最終,對P公司已申報的雕刻機等設備,稅務機關進行了不予退稅處理。

◎分析提醒◎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貨物,免徵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其中,視同自產貨物的外購貨物,應與本企業所生產的貨物屬於配套出口,且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同時,該貨物還應該是用於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或是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後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貨物組成成套設備。

在本案例中,雕刻機等設備其實是P公司應國外客戶的要求,在出口自產氧化鋯瓷塊的同時,單獨代其進行採購的,並不屬於配套出口的情形,不能適用視同自產的政策。P公司應將雕刻機等設備的銷售額申報免稅,並將對應的進項稅額進行轉出。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在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時,應準確區分出口的產品是否爲自產貨物,非自產貨物出口是否符合視同自產相關規定,強化內控管理,避免因政策適用錯誤導致涉稅風險。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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